做實重大事項決定權奏響新時代人大工作高質量發展“大連強音”

朱彤 大連新聞傳媒集團記者於強

2019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通過了《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這是該法規實施16年後的首次修改,也是我市為積極落實中央、省委有關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決策部署的一次重要立法實踐。

民有呼 黨有令 我必應

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為規範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早在2002年,市人大常委會就制定了《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多年來,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在推動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2014年,王學通等10名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修訂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建議對重大事項的範圍、行權機制以及監督落實等進行完善。2017年,中共中央、省委先後下發文件,對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作出了部署。貫徹落實好中央、省委文件精神,積極回應代表訴求和人民意願,啟動《規定》的修訂工作,成為市人大常委會2019年立法工作的應有之義。

夯實謀事之道——立法這樣“做”

常委會高度重視《規定》的修訂工作,統籌謀劃並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並明確了修訂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在修訂草案中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精神,將各項要求儘可能具體化到法規條款之中。二是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通過完善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工作機制,確保重大決策的民意基礎和合法性基礎。三是堅持從我市實際出發,借鑑外地經驗,將法律法規對重大事項的原則規定進一步具體化、明晰化。為此,法制工作委員會確立了“兩條腿”走路的工作思路:一方面,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組織骨幹力量成立課題攻關組,及時將“細化重大事項的範圍和分類”“完善重大事項提出、審議等工作機制”以及“健全決定決議落實的監督及問責機制”等調研成果轉化為相應的制度規範體現在修訂草案中。另一方面,通過多種形式認真聽取社會各界、相關單位及個人對草案的意見、建議,徵求應對之策和解決措施。

修改後的《規定》共二十四條,從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原則、範圍、工作機制和相關程序、監督保障措施以及相關情況信息公開等方面對原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

突出堅持黨的領導。《規定》從三個方面作出了明確:一是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確立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遵循的首要原則。二是除了將“中共大連市委建議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納入重大事項範圍外,還根據中央有關文件有關要求,將“政府債務限額”以及“政府通過舉債融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納入議而必決的重大事項。三是規定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計劃,“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報中共大連市委同意後”,方可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等。

突出堅持人民主體地位。《規定》從三個方面提出要求:規定“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市人民政府年度重點民生工程項目”“市級統籌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收支管理及環境保護資金的徵集使用情況”“全市扶貧、救助、特大災害賑災等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等都要作為重大事項由常委會討論、決定;規定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同審議代表議案、辦理代表建議、組織開展代表活動相結合,充分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規定通過論證評估、聽證方式聽取意見的,有關部門應當製作相應報告,作為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重要參考。

細化重大事項的範圍和分類。為進一步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規定》根據憲法法律對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職權的規定以及中央、省委決策部署的要求,結合本市實踐,從“議而必決的事項”“議而可決的事項”以及“報送備案的事項”三個方面細化了重大事項的範圍和分類,列出了“權力清單”。

《規定》還從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工作程序,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審查論證機制以及強化重大事項決定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及問責機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2020年1月1日,修改後的《規定》正式實施。同月,新中國成立以來傳播速度最快、感染範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並日益肆虐。常委會積極作為,主動適應疫情防控不同層面的法治需求,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於2月13日及時作出了《關於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為全社會科學、高效、規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也以生動的行權實踐再次奏響了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推動人大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大連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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