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废土 泉州首起生态领域涉恶案件宣判

  非法倾倒废土、强揽建房生意、强卖建材

  日前,惠安法院远程视频庭审公开宣判一起生态领域涉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据了解,这是我市首起生态领域涉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进行宣判

  在水源保护区非法倾倒废土

案件 水源保护区非法倾倒废土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初,施某法以每车收取60元的费用,为彭某坚、万某峰处理房地产项目地下室废土。由彭某坚、万某峰一方运载建筑废土,由施某法引导车辆将废土运载至台商投资区洛阳镇霞星村高速桥下洛阳江一二级水源保护区沿岸陆域范围内倾倒,造成当地植被破坏。其间,施某法指使李某明、林某忠进行现场管理、统计车数等,指使陈某兰经常到工地查看运载情况。施某法从中非法获利210520元,林某忠非法获利18400元。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受台商投资区国土局委托,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 洛阳镇霞星村施某法等人违法填土土方测算成果技术报告》,经测算,涉案地块的土方面积8234.0平方米,总填方59054.4立方米。福建省科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受国土局委托,于2018年11月24日作出关于土壤环境的《检测报告》,证实现场土壤的PH值及铜、锌、铅、铬、镍、镉、砷含量均高于背景值。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受国土局委托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基本恢复涉案地块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费用为1402069元,其中施某法引导车辆倾倒的土方数为35805.5立方米,生态环境基本恢复费用为850094元。国土局因此交纳鉴定费用78000元。

  法院另查明,彭某坚原为诚毅公司雇佣的员工,直接包干并负责 某房地产项目A1地块的土方清理工程。万某峰挂靠鹏祥公司负责泉州某项目01地块土石方工程,挂靠顺兴公司负责泉州某项目02地块基坑支护工程。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初,彭某坚负责的土方清理工程共倾倒地下室建筑废土20703立方米,诚毅公司支付给施某法处置费用124220元;万某峰负责的泉州某项目01地块土石方工程共倾倒地下室建筑废土11606立方米,顺兴公司支付给施某法处置费用66320元;万某峰负责的泉州某项目02地块基坑支护工程共倾倒地下室建筑废土3496.5立方米,鹏祥公司支付给施某法处置费用19980元。

判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89万余元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法、林某忠、李某明、陈某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建筑废土,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850094元,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施某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林某忠、李某明、陈某兰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忠的作用大于李某明、陈某兰,量刑时予以区别。

  被告人施某法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将泉州台商投资区霞星村高速桥下洛阳江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作为建筑废土处置场地供彭某坚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万某峰倾倒废土,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50094元、鉴定费47292元,合计897386元。诚毅工程公司作为彭某坚的用人单位,应对施某法应承担的责任在51887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万某峰应对施某法应承担的责任在37851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鹏祥公司作为挂靠公司应对万某峰应承担的责任在29087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顺兴公司作为挂靠公司应对万某峰应承担的责任在8763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被告人施某法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李某明、陈某兰、施某福等人,长期盘踞在洛阳镇霞星村一带,采取向城管部门举报违建、开车堵路、直接告知或暗示村民等方式,强揽村民建房的土方项目、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供应,或采取要挟等手段敲诈村民或公司的钱财。惠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法、李某明、陈某兰、施某福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被告人施某法为首,被告人李某明、陈某兰、施某福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向城管部门举报违建、堵路阻工等方式威胁、强揽村民建房生意,强卖建筑材料,扰乱市场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

  综上,惠安法院依法判决施某法犯污染环境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5万元;被告人李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陈某兰犯污染环境罪、强迫交易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林某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施某福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施某志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施某法及相关企业在各自应承担的范围内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费用合计89万余元。(记者 吴志明 通讯员 陈丽云 文/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