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看人大8765號文,品平臺用工走勢的5678


熱點|看人大8765號文,品平臺用工走勢的5678

距離上次解讀《熱點| 委託代徵將死?讓子彈飛一會兒》兩個月時間,全國人大在2020年10月21對平臺化用工正式定調,同時也引起了靈活用工服務商的狂歡,朋友圈全部以“關於明確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得的收入作為經營所得”轉發標題,但看似重大利好的後面究竟隱藏著什麼樣的法律規範,今天咱就帶著大家好好聊聊。


熱點|看人大8765號文,品平臺用工走勢的5678


全文我們就不在貼上贅述了,今天咱們針對整體發文內容做一個深度解讀。

其實在這份文件出臺前,人社有出臺另外一份文件:


熱點|看人大8765號文,品平臺用工走勢的5678


原來人力資源圈找一些靈活用工的支持,無非是搬搬李克強總理的發言,胡春華副總理的講話,所以如果單從8765號答覆就對平臺化用工一片看好的話,那麼結合上述文件就能真正理解,與其說這份文件是給靈活用工平臺一個正名,不如說成是監管主體對市場規則的圈劃,真正讓平臺有“法”可依。


首先答覆機構是“國家稅局總局辦公廳”,非省市稅務局,文件覆蓋面和適用性就有了一個定調——國稅總局針對大力發展經濟平臺支持意見。


本期探討話題


1、自然人從平臺企業獲得收入到底怎麼繳納增值稅?

2、自然人從平臺獲得收入如何繳納個稅?

3、自然人滿足什麼資格才能在平臺上經營?

4、自然人提供服務平臺支付費用後用什麼憑證做賬?

5、自然人與平臺如何受監管?


今天咱們對著這份文件來一一回答。


解答一:平臺用工的稅務支付項目確定


國稅總局對平臺經濟的主要服務主體“自然人”引用財稅〔2019〕13號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自然人在平臺上如何繳納增值稅做了兩個說明。


第一種:自然人屬於零星小額納稅,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沒有辦理臨時稅務登記,適用按次納稅,不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而是按各個地方起徵點的規定,比如月銷售額達到5000-20000元,或次(日)銷售額達到300-500。


總而言之沒有進行稅務登記的自然人不屬於十萬以上免徵範圍,如果繼續開展該業務,靈活用工平臺公司需要打通稅務認證系統,幫助自然人活體認證完成稅務登記。


第二種:自然人自納稅之日起,辦理了稅務登記:1.以自然人的主體辦理的臨時稅務登記、2.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為主體辦理的稅務登記證,都屬於十萬以內豁免情形,從這份文件中可以看出,無登記不免稅。


為何登記可以免稅呢,這個就得結合文件第五條一起解讀了,國稅總局鼓勵用區塊鏈技術進行稅務登記,區塊鏈的特點就是:數據無法修改、全網播報、永久保存,大家細品。


解答二:經營所得不能包羅萬象


該文件回答第二個問題,也是大家朋友圈狂歡的重點,國稅總局也做了一箇中心和兩個基本點。


一箇中心是平臺型企業的靈活用工人員在平臺上獲取收入只有兩類:勞務報酬和經營所得。兩個基本點就是勞務報酬和經營所得的判斷要件。


勞務報酬的要件:


1、自然人直接提供服務。

2、提供以下八類服務:設計、諮詢、講學、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等勞務。

3、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預繳納、參與綜合勞動性所得彙算清繳。


經營所得的要件:


1、以個體工商戶身份提供服務。

2、雖未註冊但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做臨時稅務登記增值稅十萬免稅)。

3、不屬於勞務報酬的八類活動。

4、“經營所得”按照(收入-成本)*適用稅率,年度納稅。


其中委託代徵、核定徵收的模式在上述兩個基本點的語境下可能會慢慢退出歷史舞臺。


稅務總局特地舉例:要按照經濟實質原則判斷平臺用工,對於自然人提供服務,不看平臺到底是什麼屬性,而是自然人到底以什麼形式以及以何種形式為平臺提供服務。


情形一:如果自然人提供的服務屬於勞務報酬八項之一,又沒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那麼應該按照勞務報酬報稅。


情形二:如果自然人提供的服務非屬於勞務報酬八項,又沒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那麼按照經濟實質判斷,結合前文看看是否屬於主觀故意“去勞動化”的情形,如果屬於,還是納入綜合勞動性所得。


情形三:自然人進行了工商註冊登記、提供服務自然可以按照經營所得納稅。


這裡無疑就引發一個經典問題——如果一個信徒問牧師:是否可以在禱告時抽菸,牧師一定會拒絕他。但是換一個順序就是另外一個情況了,信徒問牧師:是否可以在抽菸時禱告。牧師會覺得這是一個很誠心的信徒。


換到個人所得稅判定邏輯也一樣,自然人進行工商註冊登記、無論提供什麼服務都可以是經營所得。如果未進行工商登記,那麼就是有爭議了:到底是禱告時抽菸還是抽菸時禱告呢?到底是自然人用平臺提供勞動服務,還是平臺服務的供應者正好是自然人?


這是個玄學,玄學意味著,稅收的自由裁量權將發揮最大效用。


解答三:臨時稅務登記和個體戶模式有競爭優勢


其實剛剛在解答一和解答二中已經把幾類納稅主體進行辨析了。談到競爭優勢問題上,我們就分四個層次。


第一層次:自然人辦理了工商註冊登記,同時也獲取了稅務登記證書:可享受增值稅月十萬內免徵政策、按照經營所得納稅無需進行經濟實質判斷。


第二層次:自然人未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但是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可享受增值稅月十萬以內免徵政策、需要按照勞動內容判斷經濟實質。(且不屬於八項勞務報酬提供的勞動)


第三層次:自然人未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也未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不可享受增值稅十萬以內免徵、提供非八項勞務報酬服務,需要按照勞動內容判斷經濟實質,提供八項之外的服務由稅務機關裁量。


第四層次:自然人未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也未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提供八項勞務服務,增值稅不可免徵,且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入綜合勞動性收入。


可惜的是,現在絕大多數靈活用工平臺採用的是爭議的第三層次和不利好的第四層次。


解答四:平臺公司憑表入賬和憑票入賬均可


解釋完自然人提供服務怎麼納稅後,就是公司提供什麼憑證進行會計處理了,我們還是用剛剛四個層次去一一說明。


第一層次:自然人辦理了工商註冊登記,同時也獲取了稅務登記證書:直接以工商主體名義給公司提供增值稅普票/專票,作為外部付款納稅。


第二層次:自然人未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但是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可以用臨時稅務登記證代開自然人增值稅普票(不可專票),作為外部付款憑證。


第三層次:自然人未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也未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判定為經營所得:需要平臺獲得經營所得委託代徵證書,內部提供稅單列支。


第四層次:自然人未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也未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判定為勞務報酬:需要自然人去本地納稅大廳或者郵政開具勞務報酬增值稅普票,作為外部付款憑證。


解答五:平臺用工的賽道規則逐步明朗化


目前國稅總局已經在深圳、廣東、雲南、福建、北京等5省(市)針對特定業務和特定票種探索推動區塊鏈電子發票應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不排除未來會退出發票區塊鏈電子化,一旦全國區塊鏈發票推行後,委託代徵將成為蘋果時代的諾基亞,自由職業者開票無需再由公司委託代開,即可通過微信或者支付寶城市服務自動申請,按照法定稅率納稅。


筆者綜合認為,靈活用工平臺合規已是大勢所趨。平臺服務機構要在這片紅海中獲得競爭優勢在接下來的時間裡有幾件事一定得做:


1、獲得屬地化集群註冊的工商支持。

2、有技術能力打通一網通工商遠程註冊與稅稅通活體稅務登記。

3、對自然人的經營和勞動做明確區分,從用工內容、合同訂立、權責說明、管轄尺度、結算模式、納稅合規性做整體風控。


上次文章的結束語是退潮以後總見得到裸泳者,現在即將退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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