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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含精甲霜靈混配製劑的農藥產品登記,根據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意見,在專家組論證的基礎上,決定對僅登記為防治水稻惡苗病或立枯病的用於種子處理或苗床噴霧的含精甲霜靈混配製劑採取以下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75號
為規範含精甲霜靈混配製劑的農藥產品登記,根據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意見,在專家組論證的基礎上,決定對僅登記為防治水稻惡苗病或立枯病的用於種子處理或苗床噴霧的含精甲霜靈混配製劑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僅用於水稻惡苗病或立枯病的精甲霜靈混配製劑的登記申請。
二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再批准僅用於水稻惡苗病或立枯病的精甲霜靈混配製劑的登記申請。
三是對已取得登記的此類產品,登記證持有人可按照精甲霜靈有效防治的靶標對象(由腐黴菌或綿黴菌等引起的水稻相關病害),申請擴大使用範圍登記。於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1年4地田間藥效試驗報告,其他資料應符合《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的規定。未在規定時間提交申請的,不再保留該產品在水稻惡苗病、立枯病登記使用範圍,註銷該產品在水稻上的登記。
附件:需補辦擴大登記使用範圍的精甲霜靈混配製劑
農業農村部
2020年4月27日
需補辦擴大登記使用範圍的精甲霜靈混配製劑
來源:農業農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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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信傳媒法律顧問:李德均(德衡律師集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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