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熱點問題專家答疑(三)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熱點問題專家答疑(三)

  關於《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相關問題答疑公告

  中國健康傳媒集團自《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系列線上宣貫解讀會開展以來,陸續接到很多業界同仁提出的問題和對兩部規章執行中存在的困惑。為更好地回應業界同仁對兩部規章的關注,我們針對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了梳理,並分批請產業界專家進行答疑解惑,在新聞客戶端“食事藥聞”開闢專區進行公佈,微信公眾號“中國醫藥報”同步發佈,專家答疑僅供業界同仁學習交流和參考借鑑。隨著有關配套辦法的修訂和發佈進展,我們將適時邀請監管部門就有關話題進行政策宣講。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

  熱點問題專家答疑(三)

  答疑專家:瀋陽藥科大學藥品監管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楊悅

  問:進口原料藥是代理商進行登記還是製劑使用廠家進行登記?

  答:目前,仍按國家藥監局關於進一步完善藥品關聯審評審批和監管工作有關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號)執行。如果後續有新配套文件,再按新文件執行。

  問: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實施前批准的原6類藥品,是否申請人即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否可以按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有關規定變更上市許可持有人並委託生產?

  答:6類為已有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及其製劑。無論幾類藥品,境內持有人的規定是統一的,與試點方案無必然聯繫。按照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和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和有關實施公告執行。

  相關條款:新修訂《藥品管理法》第三十條。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藥監局關於實施《藥品註冊管理辦法》有關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號)規定: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實施後受理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申請人應當在受理前取得相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新《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實施前受理、實施後批准的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申請人應當在批准前取得相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企業作為申請人的,在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受理時提供藥品生產許可證)。

  問:和製劑一起關聯審評的輔料,如果輔料廠家未登記,和製劑聯合申報時,輔料是否需要提供按照登記要求的全套研究資料?

  答:是的。

  問:生物產品MAH增加CMO,異地的情況,應該按照註冊變更進行,還是按增加生產場地進行?需要做哪些具體工作?

  答:兩者可能都會涉及。請參考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和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相關變更條款,以及配套的相關變更技術指導原則。

  問:如果是非登記原料藥,而是隨製劑資料提交審評的,是否能獲得批准通知書?

  答:不能。目前仍按國家藥監局關於實施《藥品註冊管理辦法》有關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號)執行,即未進行平臺登記而與藥品製劑註冊申報資料一併提交研究資料的原料藥,監管部門在藥品製劑批准證明文件中標註原料藥相關信息,可用於辦理原料藥GMP檢查、進口通關等。

  問:對於已獲得臨床批件的創新藥,如果在獲得批件日起一年中未開展相關臨床研究工作,還需要申報安全性評價報告嗎?

  答:不用。

  問:在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生效之前,對於臨床批件中“本項試驗應當在批准之日起3年內實施,逾期未實施的,本批件自行廢止”,此處的“實施”指什麼?

  答: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批准後三年內實施。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自獲准之日起,三年內未有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的,該藥物臨床試驗許可自行失效。仍需實施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

  問:工藝變更屬於中等,但是涉及到質量標準的製法部分,需要改動幾個字,這種情況怎麼辦?

  答:變更分類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變更指導原則為準。

  

問:生物產品生產廠如果在原場地增加一條生產線,同樣拷貝不走樣,是否按照生產許可證變更進行,還是需要進行註冊變更?

  答:變更分類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變更指導原則為準。

  問: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九條境外申請人應當指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辦理相關藥品註冊事項。那以後外資企業駐中國代表處還能辦理藥品註冊嗎?

  答:請等待後續配套文件出臺。

  問:我們公司主要做化學創新藥,現在在IND申請時,需要提供原料藥備案截圖,我們想了解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實施後,是否創新藥的原料藥在臨床申請階段不需要備案了?

  答: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登記和與製劑一同提交是可選路徑。您公司的這種情況應當可以按第四十二條與註冊申請(非IND)一併申報。

  第四十一條,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關聯審評審批制度要求,在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登記平臺登記產品信息和研究資料。藥品審評中心向社會公示登記號、產品名稱、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等基本信息,供藥品製劑註冊申請人選擇。

  第四十二條,藥品製劑申請人提出藥品註冊申請,可以直接選用已登記的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選用未登記的化學原料藥、輔料及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相關研究資料應當隨藥品製劑註冊申請一併申報。

  問:關於優先審評審批的範圍是否留了一個以後會出細則的口子?《關於鼓勵藥品創新實行優先審評審批的意見》(食藥監藥化管〔2017〕126號)中規定的那些情況,比如專利到期前三年的藥品臨床經驗申請和專利到期前一年的藥品上市申請,歐美共線生產等情況,還可能在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後續細則中繼續加上來麼?

  答: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改變了優先審評審批的遴選思路,企業需要調整思維方式,未來是基於臨床價值的判斷,由企業自行論證並申請,不再規定細類。申請後能否進入優先審評資料取決於論證充分性。

  問:委託生產不再實行單獨審批,按照生產地址變更程序辦理,屬於生產許可證生產地址和生產範圍許可事項變更範圍,由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審查決定。對上述變更涉及註冊事項的,在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批准後還要報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更新相關的藥品註冊證書及其附件內容。

  是不是先做持證商的生產許可證變更,然後考慮註冊變更?如果技術轉移過程未發生重大藥學變更,是否只是在省局備案,增加新的生產廠信息?

  答:具體情況請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的變更技術指導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省局批准生產地址變更後,到CDE可以根據指導原則判斷是否涉及註冊重大變更,如果涉及重大變更,仍然藥品提註冊變更申請。

  問: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藥品申請上市許可時,申請人和生產企業應當取得相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請問MAH的Holder也必須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麼?試點階段,是要求受委託生產企業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現在新辦法是不是要求Holder和生產企業同時都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

  答:是的。MAH和受託生產企業都要辦理相應生產範圍的生產許可證。見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六、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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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熱點問題專家答疑(三)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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