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实行朝贡制度和互市制度,使少数民族归附明朝!

马克思曾经说过,决定一个人,一个集体,一个国家行为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利益,利益是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朝统治者深谙此理,在经济政策上,明朝不断对少数民族加大恩赐,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具体的体现便是朝贡制度和互市制度。

明朝实行朝贡制度和互市制度,使少数民族归附明朝!

明朝实行朝贡制度,少数民族首领,土司头目以及西藏僧侣等人,必须按时觐见,携带礼品和特产参拜皇帝,以表示对其臣服。作为回馈,明朝统治者往往会赏赐礼品和财物给这些人。

与其带来的财物价值相比,明朝赏赐的物品往往是其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之多。在此厚赏下,朝贡者的次数有增无减。

据史料记载,从永乐到正统年间,藏族首领每次进贡不过30-40人,到成化年间,这些人数逐渐达到了数千人,而且络绎不绝。从永乐元年到隆庆四年的160多年里,蒙古各部领主向明朝入贡次数达到800多次,得到了大量的金银财物,甚至到明后期,收不抵支,依然没有取消这一制度。

明朝实行朝贡制度和互市制度,使少数民族归附明朝!

经济政策上的另一种方式就是互市制度。明政府在边疆各地开设马市、茶市,与周边的少数民族展开互市贸易。这些少数民族,通过互市用自己的土特产换回他们所需的生活用品,如纸张、茶叶、布匹和猪等。

因此,明朝就把互市作为控制少数民族首领的重要手段,互市的次数和数量依照各部首领对明朝的恭顺程度来定,一旦不听从明朝的命令,明朝就取消与他们的互市贸易,以示惩罚。通过这些方式,明朝从经济上掌控了少数民族的物质资料,从而使他们依附于明朝。

明朝实行朝贡制度和互市制度,使少数民族归附明朝!

此外,明朝在西藏地区还通过册封法王的方式,利用藏传佛教的宗教统治工具,维持着对西藏的有效管理。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还通过完善其土司制度,对土司地区改土归流,使其汉化,在明朝一代,西南各族一直归属于明朝。

综上所述明朝通过经济上的朝贡和互市拉拢他们,有效地维系了多民族一家的统治局面,有利于明朝的统治,其中的部分思想方针和具体政策值得后世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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