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需謹慎,別栽在小產權房上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該辦法規定,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房地產開發商進行開發建設,政府與個人按份出資提供資金支持,房屋建成後,政府與個人按照出資比例共同享有房屋產權,政府將其持有的部分產權“使用權”讓渡給首次購房者。

共有產權住房具有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雙重屬性,國家出臺這樣的政策無疑是非常利好的,但是一些房地產開發商也會抓住“市場熱點”,如果將小產權房和和一些違法建造的房屋包裝成共有產權住房,那麼對購房者來說將是極大的損害。尤其是目前高房價和限購政策的刺激,許多低收入家庭為了緩解住房問題,不惜鋌而走險購買小產權房,雖然小產權房價格的確比正常商品房便宜很多,但是小產權房存在的隱患卻被很多人忽視,待事情發生後才追悔莫及。

買房需謹慎,別栽在小產權房上

圖片來自網絡

我們經常聽說小產權房,也被周圍的人勸說千萬別買小產權房,那麼到底小產權房是什麼性質的房屋呢?為什麼不能購買小產權房屋呢?

我們通常所說的小產權房分為兩種,一種是在村集體土地即“宅基地”上建成的,只屬於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只允許在村集體成員之間進行流轉;一種是佔用耕地或者在集體企業用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房地產開發商合法建造的房屋,是通過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來獲取地塊,在該地塊上建造的房子,開發商建造房屋過程中會申請五證,分別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待五證齊全後,開發商取得國家發證機關發的大產權證,將商品房出售給購房者後,購房者合法取得產權證。但是小產權房不同於開發商合法建造的房屋,小產權房佔用宅基地或集體企業用地建造的房屋,只能取得鄉鎮政府頒發的小產權即“鄉產權”,鄉產權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的產權。小產權房並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叫法,該類房屋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也不能在國土房管局備案,不被法律保護。

買房需謹慎,別栽在小產權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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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小產權房危害多多。

首先,購買行為違法,不被法律保護。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即使開發商能通過其他途徑辦理農村的村民證書,那村民證書也不能作為合法擁有房屋的證據,因此,小產權房屋對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產生糾紛,購房者的合法權益無法獲得保障。

第二,小產權房無法獲取房產權屬證書。房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合法擁有的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性質未變更前,其上建造的房屋不得買賣或轉讓,否則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三,小產權房不得用於抵押和貸款。我國《擔保法》明確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小產權房無房產證,則不能進行抵押和貸款。

第四,小產權房容易引發糾紛。購買小產權房,只能簽署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而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有效要件為在房管局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小產權房由於無合法證書無法去房管局進行所有者變更登記,僅憑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不能作為所有權的憑證,因此容易因一房多買產生糾紛。另外,房屋開發必須是具有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小產權房根本沒有資質,因此在質量、信譽方面都沒有保障。

第五,小產權房遇到拆遷無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私下交易並不能將房屋過戶,即使把房款給賣房者,實際上房屋的法律所有人還是原來的賣方。將農村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員出售,顯然是一種變相的土地使用權出租行為。目前我國尚無對拆遷農村房屋而給予承租人(使用人)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其補償對象均為農村土地或地上附著物的所有人。

買房需謹慎,別栽在小產權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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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買房這件大事需要謹慎,希望對各位小夥伴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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