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連名字都沒聽過的“小型”保險公司靠譜嗎?

在前面的文章裡,我曾系統地介紹了各保險公司在保費定價上的規則,相信大家已經明白保險產品的保障與價格不一定成正比,條款才是真正體現保障多少的地方,白紙黑字具備法律效率,是剛性兌付。

那些連名字都沒聽過的“小型”保險公司靠譜嗎?

保險可不能只買貴的,不買對的!

儘管如此,當我根據投保人的需求,提供方案選項,最後落地產品的時候,對應到不同的保險公司,絕大多數投保人心裡或多或少會存在這樣的疑慮:性價比高的保險產品的所屬公司,這都是我沒聽過的“小公司”,會不會分分鐘倒閉?要是倒閉了怎麼辦?

對於這樣的疑惑,我深表理解,再加上大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們苦口婆心似的自賣自誇:”買保險就要買大公司的,買品牌,小公司實力弱,償付能力差,萬一倒閉,投了幾十年的錢就打水漂了。”事實真的如此嗎?之所以有這種困擾,主要還是大部分的靚仔靚女們對於保險行業的法律屬性缺乏系統性的認知。今天讓胡胡媽來給大家再叨一叨吧。

在很多人的傳統觀念裡,如果要對投資理財安全性評級,首先想到的應該是銀行吧。事實上,自從2015年國家允許銀行破產以來,理論上任何一家銀行都存在不可預知的風險,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50萬元人民幣。也就是說,存款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遇到銀行破產都會得到全額償付,少數存款超過50萬的就只能自認倒黴了。當然了,實際生活中,銀行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助手,安全性自然很強。


那些連名字都沒聽過的“小型”保險公司靠譜嗎?

中了五百萬,放哪裡最好?

然而保險作為國家和社會發展的“穩定器”,比銀行的監管,可以說有過之而無不及。和銀行一樣,從法律角度上來說,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是不能倒閉的。只是法律方面對於保險公司“歇業大吉”有著更加嚴格的限制和更加穩妥的兜底工作。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通俗地說,我們可以把市面上近200家保險公司,理解為一個大家庭裡的兄弟姐妹,背後還有一個高大威望,說一不二的“大家長”——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假如家裡面哪個兄弟姐妹混不下去了,“大家長”都不會坐視不理,鼓勵並倡導兄弟姐妹間要發揚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精神。

這個時候,肯定會有家庭倫理劇看多的靚仔靚女會問,“就算真的由其他保險公司接管了,淪為孤兒保單,會不會差別對待?”


那些連名字都沒聽過的“小型”保險公司靠譜嗎?

我們是相親相愛的一家人!

來,我們就拿近年來保險公司破產的先例或者發生過危機的狀況來看看,就能打消這種擔憂的情況。

案例一:新華人壽

2006年初,因新華人壽董事長8年間共挪用公款130億,導致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僅為61.32%。銀保監會立馬下發函件規定:在你公司償付能力額度達到我會規定之前,不得向股東分紅,不得增設分支機構。”到2007年,銀保監會不得不首次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接管新華人壽,成為第一大股東,再之後轉讓給中央匯金公司,而新華人壽也在保險金退出後,於2011年成功上市,成為現在A股的四大保險公司之一。

從“小公司”一躍成為“大公司”的投保人們,紛紛感嘆:幸胡往往來得就是這麼突然!

案例二:安邦保險

2017年6月,安邦發佈消息稱“董事長吳小暉因個人原因不能履職”;2018年2月,銀保監會開始進行了為期兩年的接管,並動用“保險保障基金”向安邦注資608億。到今年7月,成立大家保險集團依法受讓安邦股權、業務、資產和負債,新股東一個比一個厲害,包括保險保障基金、中石化和上汽集團。為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對於原有保單的權益,一概不變,也就是說,一旦出險,依舊按照投保人手中的保險合同來!

通過這兩個案例,保險公司即使倒閉,投保人的保單也一定會有新的保險公司來接受,保障內容不變,合同也會繼續履行。細心的你,也許已經發現,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因種種原因出現危機情況,遠遠未達到破產和倒閉階段,就有一位超級接盤俠——保險保障基金出手,給予強有力的接管。

相當於,這個家裡面的“大家長”一早就有先見之明,為防範兄弟姐妹間出現財務危機,從一開始就讓他們必須上交“家用”(保證金),並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使得無論哪個孩子過不下去了,都有充足的錢提供後盾支持,讓每一個投保人都無後顧之憂。

《保險法》第九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資本註冊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保險法》第九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無論是今年的安邦,還是之前救助過的新華保險,保障基金都是在破產前就出手救助,全力協助保險公司恢復正常經營後,順勢退出,併為保險公司引入更加靠譜的新股東。

保險法第100條: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救濟;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保險公司在成立之初,除了要繳納保證金之外,要是賺錢了,還要把10%的稅後利潤存到公積金裡。

保險法第九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這筆不菲的資金如何安全可靠管理起來呢?不用擔心,聰明的“大家長”又成立了“中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與此同時,要求保險公司將自己所承擔的保險責任,部分轉嫁給再保險公司,可以使保險公司不至於因為一次賠償損失過大而對自身產生過大的影響。

保險法第一百零三條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不僅如此,為了保險公司能夠持續穩定地運營,國家銀保監會可謂煞費苦心。這位“大家長”不僅在保險公司的安全性上做了最壞的打算,提供一層又一層的兜底保證,在源頭把控上也早已設置了關卡,所以設立保險公司,首先資金實力就要非常雄厚。

保險行業設立嚴苛的准入門檻


《保險法》第六十七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的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

那些連名字都沒聽過的“小型”保險公司靠譜嗎?

先定個小要求,兩個億!

想要順利開家保險公司,難度指數五顆星,每年獲得批覆併成立的寥寥無幾,但還是不能阻止資本大鱷們趨之若鶩,竭力申請保險公司牌照,原因在於他們都看到了保險公司在資金運作的能力。因此近年來,我們相繼看到,無論是阿里巴巴、騰訊、還是滴滴打車,都先後入資保險行業。他們的資金實力可一點也不比我們常聽到的“X安”、“X壽”等老牌保險公司差,而好多我們壓根沒有聽過的的“小”保險公司,比如陽光、華夏、天安、泰康、富德生命人壽等,不論是註冊資本金還是原保費收入規模都是不容小窺的。

如果僅僅是用“聽沒聽過”來作為公司大小的評判標準,這未免太過狹隘。殊不知,那些通常人認為的“大”的標準,也不過是因為廣告打得響,宣傳做得更多而已。而“小”保險公司,背後實力同樣強大,只是行為作風上相對要低調。

嚴格意義上來說,保險公司並無大小之分,有能力能成立保險公司的,都不會是“小嘍囉”,更不存在輕易“倒閉”。

作為消費者,安全性無疑是我們最最看重的一方面,畢竟一交就是動輒十幾、二十年的保費,再保障合理完善的前提下,無需過於糾結於保險公司的大與小。因為保險行業有著完善的規定和法律條文來做監管和確保投保人的權益。這其中的機制內容,完全涵蓋了保險公司從成立到資金管理,到償付能力甚至於破產倒閉後如何賠付的每一個環節。

當然,買保險本身就是一件個性化的事情,在瞭解了以上事實後,對“大保險”公司存有執念的,願意為品牌溢價買單,也是合情合理的選擇。只是太多數消費者購買保險,只看公司,完全不看條款和保障,理所當然地認為“大”公司什麼都保,買品牌買放心,到理賠階段出現糾紛和爭議了,才開始審閱保險合同條款,驚覺和自己預設的美好,大相徑庭!而人在發現問題時,總是本能地喜歡歸因到外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聽到太多的輿論說“保險是騙人的”、“保險想辦法拒賠的”的主要原因之一。

試想,無論是面對保險還是其他消費項目,我們能否放下預設的立場,聽一聽看一看想一想,真正瞭解和我們認知不一致但客觀存在的事實,或許,就不會有太多衝突、矛盾,乃至遺憾和錯過了。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原本阻隔在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那堵看不見的牆也在被不斷地打破,人們的消費觀念會越來越理智,對待保險這一特殊商品,能夠真正迴歸到保障層面來理性看待。

最後,下面這張圖片裡的保險公司,靚仔靚女們聽過的有幾家?評論區留言告訴胡胡媽吧!


那些連名字都沒聽過的“小型”保險公司靠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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