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第87號對可能惡意低價的價格評審有了哪些新變化?

比較原先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和87號令對此的相關規定,就會發現87號令對於可能惡意低價的價格評審做了如下改變:



(一)取消了分項報價低價的審查,只審查投標報價。


(二)把“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改為“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應該說87號令中的這一規定更加合理和具有可操作性,將可能惡意低價的參照對象具體到同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報價,而不是投標人自己的報價或者成本。實踐證明,往往投標人自己都很難在短時間內說清自己的成本構成,更不用說評標委員會了,所以原先18號令中的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很難操作的。


(三)把“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改為“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把“和”改為“或者”,意味著只要有其中一種情形即可啟動可能惡意低價評審,不需要兩種情形兼具。因為實際上有些低價中標並不影響誠信履約,中標人是能夠按照投標文件和合同履約的,但是其投標文件響應的產品質量本身就有問題,造成低質低價中標,按照合同履約的產品質量本身就不行。


(四)對投標人提供書面說明的時間和地點作了細化要求

87號令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改變了原先18號令中的模糊規定,操作更加具體細緻。


(五)擴大了評標委員會現場判斷的權利

在要求投標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規定時,原先的18號令規定投標人“並提交”,而87號令改為“必要時提交”,是否有必要,由評標委員會根據價格評審情況決定,如果依據投標人的書面說明已經能判斷是否惡意低價,就沒必要要求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了。


(六)可能惡意低價的價格評審時間提前

把原先18號令規定的“在推薦中標候選人時進行可能惡意低價的價格評審”,改為“在通過符合性檢查後進入評分和比較前”。


(七)認定為惡意低價後的處理方法改變

原先18號令對已經判定惡意低價的處理,推薦中標候選人時,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而87號令中對此項規定改為:作為無效投標處理。此時,被判定為惡意低價的處理時間提前到進入評分和比較前,而不是在推薦中標候選人時。惡意低價的投標人壓根就不是有效的投標人

(來源:今日公採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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