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存款5年後剩30元!法院兩審判決儲戶敗訴

將1900餘萬元存入銀行,委託經理理財,五年後發現賬戶裡僅剩30餘元。2016年,涉事理財經理因詐騙獲刑,葉女士隨後將當事銀行農行浙江青田支行起訴至法院,稱在自己未到場情況下,理財經理偽造簽名將錢款轉出屬違規操作,銀行應擔責。法院兩審,均判決儲戶敗訴。後葉女士提出再審申請,1月22日,浙江省高院對該案進行了再審聽證。

千萬存款5年後僅剩30餘元

根據葉女士起訴,2010年,在海外做生意的胡先生,以妻子葉女士的名義,在中國農業銀行浙江青田支行存入1900餘萬元,並將該筆錢款委託給該銀行個人金融部經理葉國強理財。

2014年底,胡先生準備將這筆錢取出進行其他項目投資,葉國強反覆拖延。2015年中旬,胡先生多次催促取錢,葉國強失聯,胡先生去銀行查詢賬戶發現,存款被多次轉出,賬戶餘額僅剩30多元。

法院判決顯示,2016年5月,葉國強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法院認定,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葉國強將胡先生匯入葉女士賬戶的1900餘萬元資金用於黃金現貨、股票、期貨交易及個人資金週轉。

葉女士隨後將農行青田支行訴至法院,稱自己從未將身份證或者護照交給過葉國強,也從未書面授權葉國強轉賬或者取現,自己也從未到銀行辦理過上述業務,青田支行違規辦理開戶、轉賬和取現,致使自己鉅額存款被騙,應承擔責任。

法院兩審判決儲戶敗訴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葉女士起訴。後葉女士向麗水市中院提出上訴。

2018年8月,麗水市中院二審宣判,認為葉女士與葉國強形成委託代理關係,銀行方面基於委託代理關係辦理轉款業務。雖然銀行在辦理櫃面轉賬業務中存在違規操作行為,但自助轉賬無論是否違規操作,都是葉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銀行的轉、取款服務只是葉國強使用資金的途徑,葉女士的損失是由於葉國強將資金購買高風險的股票期貨所致,銀行的違規操作與葉女士的損失不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據此判決駁回葉女士起訴,維持原判。葉女士隨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2018年11月23日,浙江省高院對該案正式受理。

浙江高院對該案再審聽證

2019年1月22日,該案在浙江高院再審聽證。葉女士的代理人認為,麗水中院的刑事判決書認定葉國強與葉女士不是委託關係,但麗水中院的民事判決書又認定兩者是委託代理關係,相互矛盾。

在聽證中,葉女士方面提供的儲戶與銀行糾紛部分案例顯示,案件審查重點是銀行有沒有盡到專業金融機構的審查義務,而不是重點審查儲戶與其他詐騙犯或者盜竊犯的關係。葉女士提出要求浙江高院撤銷此前判決,同時判決銀行賠償自己1900餘萬元存款和利息。

銀行方面代理人稱,存款損失是由葉女士的認識和理解錯誤造成,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正確,不應該提起再審。

據瞭解,1月22日法院方面所進行的是再審複查程序,在複查結束前,葉女士方面表示可以接受調解,銀行方面則表示要考慮後再做決定。屆時,法院將按照規定決定是否對該案正式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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