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以案釋法】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

  王某與趙某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品房一套,將房屋產權人登記在婚生子王一某名下,現趙某請求離婚,並且要求分割登記在王一某名下的房產。

  【分歧】

  關於登記在婚生子王一某名下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房產登記在王一某名下,但這並不能完全證明房屋的真實產權人為王一某,而應考量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既然王某與趙某以其子王一某的名義購買了商品房,並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那麼房屋的所有權人就是王一某。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本案中,既然王某與趙某以其子王一某的名義購買了商品房,並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那麼房屋的所有權人就是王一某。

  其次,《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所以房產所有權人是王一某,該房產不屬於王某與趙某夫妻共同財產。

  最後,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於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能夠認定贈與關係成立。

  (作者單位:江西省資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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