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假毒品,照判不误

文/法之律剑骆方韦

说起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国家对于毒品犯罪一直严厉打击、从严惩处。在毒品犯罪案件类型方面,罪名集中于“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果贩卖的毒品是假毒品,那么行为人会受到处罚吗?

案例一:朱某系吸毒人员,其于2016年刑满释放后,没有经济来源,为能继续吸食毒品,动起了贩卖毒品的歪脑筋。因为觉得卖真毒品风险太大,他便通过淘宝购买了200克不含有毒品成分的晶体状化合物(冰毒类似物),通过将冰毒类似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来牟利。2018年11月朱某根据买家付某要求交易“毒品”,付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朱某96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未检出毒品成分。

法院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假冒毒品冒充冰毒出售牟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贩卖假毒品,照判不误

案例二:贩毒人黄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求购冰毒,随后周某便向上家蔡某购买冰毒。2019年9月的某天晚上,黄某带着2个朋友与周某在某酒店8809房见面,黄某通过扫码支付方式将2000元转账给周某,其中1700元是购毒款,余下的300元作为周某的辛苦费。在黄某、周某等四人准备吸食毒品时,被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购毒人黄某身上搜出周某贩卖给她的那包“毒品”。经鉴定,该“毒品”成分系冰糖。

法院认为,周某将假毒品当做 “冰毒”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周某贩卖毒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周某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贩卖假毒品,照判不误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贩卖假毒品一般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行为人故意以假充真或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获利,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使得购毒人员陷于错误认识,行为人由此受益。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骗钱财物,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种是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的毒品进行贩卖而获利。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主观上也希望能够达成毒品交易的目的,但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因该毒品是假毒品,而使得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状态,故应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但在处罚时将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假毒品,照判不误

毒品是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所在,法之律剑建议,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以身试法,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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