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遼寧銀保監局公佈了對同行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
處罰信息顯示,同行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下轄鞍山分公司將人保財險鞍山分公司的直接業務虛構成中介業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之規定。
遼寧銀保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對同行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罰款30萬元。
資料顯示,同行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3月,註冊資本為5000萬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0〕8號
被處罰當事人名稱:同行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
地址:遼寧省營口市老邊區運河路南12號-甲6號
主要負責人:張劍秋(時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單位虛構中介業務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單位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單位下轄鞍山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8年1-8月,你單位下轄鞍山分公司將人保財險鞍山分公司的直接業務虛構成中介業務,涉及保單10204件,保費1128.61萬元,佣金332.31萬元。你單位下轄鞍山分公司負責人何曉丹將佣金中的289.11萬元提現後交人保財險鞍山市分公司返還給投保人。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業務臺賬、佣金結算表、財務憑證、銀行對賬單、銀行卡交易流水、佣金發放登記簿、相關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你單位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