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第102號實施後勞務派遣方式用工合規嗎?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從2020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剛好滿月了。為了防止理解跑偏、濫用泛化現象,準確把握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範圍、負面清單、方式程序等要點,財政部2020年1月22日發佈了答記者問,對7個熱點問題做了回應。但是,法規是很原則的,實際中仍有不少問題困擾著大家。有人在易採通有問有答頻道里提問,或者私信我們諮詢實務中遇到的難題。亞利從中挑出三個問題今天試著作答,歡迎網友拍磚。這三個問題是:


第一,中央本級採購人長期購買會計師事務所駐場服務,與102號令第十條衝突嗎?


第二,政府現在仍有大量臨時工採用勞務派遣形式,102號令實施後不得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範疇,該怎麼辦?


第三,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採購服務有什麼關聯和異同?


本期音頻亞利就這三個問題,聊聊政府購買服務的102號令。


我們先來回顧一下政府購買服務的發展沿革。政府購買服務發端於20世紀70年代。按照國際慣例,政府購買服務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是公共部門向私營部門購買公共服務,以美國、英國為代表;第二類是公共部門讓非營利組織提供公共服務,以德國、意大利為代表;第三類是強調政府在公共服務提供中的主體地位,以日本、新加坡等亞洲國家為代表。我國的政府購買服務探索始於20世紀90年代,發端於上海、深圳等地。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定的一項重要改革。201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2014年12月,財政部聯合民政部、原工商總局頒佈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隨著改革不斷深入,政府購買服務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有的地方和部門購買內容泛化、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把握出現偏差、績效考核薄弱等。去掉“暫行”兩個字的102號令,對政府購買服務作了進一步完善。相信102號令必將大大推動購買服務的發展速度。


現在回到三個問題上來。這三個問題都是由102號令第十條引起。那麼,第十條為什麼引發了諸多疑惑呢?這一條規定了政府購買服務的負面清單,把6類事項請出了政府購買服務的範疇。這六項服務分別是:


一,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事項。如私人事務。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如國防、外交、財政、市場監管等職責。


三,政府採購法、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比如把ppp項目當作購買服務項目操作;


四,融資行為。財政部2017年發出的《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明確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等;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錄聘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如政府部門的合同制用工通過勞務派遣公司發工資。


六,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事項。


那麼,政府購買服務適宜什麼項目呢?這是由《財政部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列明的。


現在回到第一個問題上來。中央級採購人購買會計師事務所駐場服務,與102令並不矛盾。負面清單裡規定的6類事項,前兩項涉及國家機關的職能定位,通俗地講,就是購買者對自身的職責定位要把握準確,不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伸手去幹分外的事,也不能懶政當甩手掌櫃,將自己本職工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另外花錢找第三方來幹。會計師事務所駐場服務,主要是輔助採購單位做好財務審計、清產核資審計、基本建設預決算審計等。就如,處理投訴是財政部門的事情,但採購部門購買了律師事務所服務,可以從中得到法律諮詢等服務。


回到第二個問題。規範的政府用工原則上只有一種情形。那就是,按照三定方案要求,行政單位履行法定職責,在編制內招聘錄用公務員,直接給在編的人員發工資。對於維持自身運轉所需的服務,比如物業服務、網站運維服務等,可以通過服務採購的形式實現。但現在,政府部門管的事越來越多,要求也越來越高,許多政府部門都感到人手嚴重不足。這也正是我國大力推行“放管服”的深層原因。但是,一些地方,特別是一些基層政府,採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帶來了諸多後患,應該予以警惕。


那麼,政府部門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不能作為政府購買服務,應該怎麼辦呢?


按照102號令第十條第五項的規定,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勞務派遣用工、設置公益性崗位,這類事項都不能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為什麼呢?我理解,主要是要依法行政,確保“三定”方案的剛性,不在編制外隨意用工。否則,通過勞務派遣買人買崗位,會實質性地突破編制,也會造成巨大的用工風險。


那麼,政府如果有臨時性、階段性的任務怎麼辦呢?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來實現。階段性任務一旦結束,購買服務的合同履行完畢,人員也就可以撤離回到原來的公司。所以,不允許勞務派遣用工的情況下,完成階段性任務,政府部門不是買人買崗,而是買服務實現的。通過勞務派遣用工,這條路走不通了。


第三,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採購服務有什麼關聯和異同呢?


首先,政府購買服務屬於政府採購服務,或者說,政府購買服務屬於政府採購服務的子集,二者在制度設計上是銜接的。《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對服務的定義包含兩層,第一層是政府自身運轉所需服務;第二層是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無論是購買主體的國家機關、使用資金的財政性資金性質,還是採購對象的服務類別,都符合《政府採購法》對政府採購的定義。因此,102號令明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採購環節方式、程序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均按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其次,政府購買服務是一項改革舉措。服務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採購服務的行為。通常情況下,政府購買服務是政府把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的服務事項,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具體內容包括六個方面,即基本公共服務,如養老、助殘;社會管理性服務,如社區管理;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如行業協會;技術性服務,如環境監測;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如法律諮詢;和其他。


政府採購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有什麼不同呢?


關於購買主體,《政府採購法》的定義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包含三類,範圍較大。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則是,各級國家機關。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執行。


關於承接主體,採購法規定的是: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範圍更大,在滿足政府採購法有關供應商資格條件規定的前提下,承接主體範圍為:依法成立的企業、沒有財政撥款的社會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見,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更為寬泛,沒有財政撥款保障的社團和事業單位也加入了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行列。


簡單概括一下,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縮小了,強調其國家機關屬性。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擴大了,以適應一段時間內事業單位等改革的需要。

附件:財政部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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