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平臺曝光丈夫出軌,丈夫以侵犯名譽權為由索賠是否合理?

劉某(男)與張某(女)系夫妻關係,張某發現劉某與第三者王某長期保持不正當關係並非法同居。張某在多次勸說劉某無效的情況下,遂將劉某婚外情的事實及劉某的真實姓名和住址發佈在自己的朋友圈及當地論壇網站上。劉某發現後,要求妻子張某刪除了發佈的信息。

現劉某認為妻子張某的行為給自己帶來眾多的負面評論,給自己的工作、生活、名譽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故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要求張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在社交平臺曝光丈夫出軌,丈夫以侵犯名譽權為由索賠是否合理?


本案中關於張某在社交平臺上發佈涉及劉某個人隱私信息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劉某的名譽侵權,司法實踐中主要產生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自然人享有名譽權等基本權利,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張某公然在社交平臺上發佈涉劉某的姓名、住所等隱私信息,導致劉某的社會評價降低,故張某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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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張某雖然在社交平臺上發佈了不利於劉某的信息,但是在其勸說無效的情況下發布的真實信息,並沒有歪曲事實、惡意中傷。另外,張某的發佈行為造成的影響範圍有限,且屬婚姻維權,是對劉某不履行夫妻忠實義務的一種提醒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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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個觀點中,你更傾向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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