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員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掛賬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不作處理

一、案情簡介

黃白鷺於2015年3月24日入職米諾奇公司,工作崗位為市場部商務副總監,深圳市南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時間為2016年11月30日。

米諾奇公司公司提交借條及銀行回單,擬證明黃白鷺借款長期不歸還,侵害公司權益。

二、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8〕144號《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傾向性意見,即劉坤受單位委派,從單位預支15000元處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職務行為,其與單位之間不存在平等主體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人民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劉坤在受託事項完成後,因未及時報銷衝賬與單位發生糾紛,應由單位按其內部財會制度處理。

三、一審法院裁判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米諾奇公司主張黃白鷺系高級管理人員。一審法院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治理體系應當規範運行,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黃白鷺擔任的商務副總監職務,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故本案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

關於米諾奇公司主張黃白鷺歸還借款並支付相應利息。一審法院認為,米諾奇公司該項主張系基於米諾奇公司認為黃白鷺系米諾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挪用公司資金行為,現經查明,黃白鷺並非米諾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僅系米諾奇公司勞動者,米諾奇公司提交的借款相應證據借款審批單顯示借款事由系武漢城市聯賽籌備工作費用預支、南京城市聯賽籌備工作預支費用,系黃白鷺因工作原因向米諾奇公司預支款項,並非因個人原因向米諾奇公司借款,故屬於職工履行職務在單位借款掛賬發生的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借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答覆》的相關規定,屬於職工履行職務在單位借款掛賬發生的糾紛,米諾奇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已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米諾奇公司以本案由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於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米諾奇公司主張黃白鷺退還侵佔的款項並支付相應利息。米諾奇公司提交銀行回單及相關報銷單,主張黃白鷺總共報銷了216676.70元,米諾奇公司要求退回其中的150107.79元,其中黃白鷺用他人票據報銷85462.90元,黃白鷺自己超標的報銷金額64644.89元。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實;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結合本案案情,米諾奇公司系用人單位,米諾奇公司提交的證據並不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米諾奇公司主張的黃白鷺侵佔其款項具有高度可能性,例如部分銀行回單及相關報銷單明確註明黃白鷺系代人報銷,且均有米諾奇公司財務人員審核通過,企業實際運營中亦存在代人報銷、多人出差由一人報銷的情況,鑑於黃白鷺系米諾奇公司勞動者,考量其舉證能力較弱,其提交的證據亦足以認定米諾奇公司主張的待證事實真偽不明。因此,米諾奇公司主張黃白鷺退還侵佔的款項並支付相應利息,於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四、二審法院裁判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米諾奇公司主張黃白鷺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損害了米諾奇公司的利益,據此請求黃白鷺歸還借款及侵佔公司的款項167785.79元。本院認為,米諾奇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本案中黃白鷺在米諾奇公司任職期間的職位是市場部商務副總監,為公司的部門副職,不屬於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其二,根據米諾奇公司章程關於“各部門經理及以上職位為公司高級管理員”的規定,黃白鷺亦不屬於公司章程所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三,現有證明亦不足以證明黃白鷺實際掌握著公司的經營權或重大事項的執行決定權。原審據此認定黃白鷺不是《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本案不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並無不當。

其次,關於米諾奇公司主張的歸還借款的問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可確認,黃白鷺與米諾奇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米諾奇公司提交的借款審批單及銀行業務回單均顯示借款事由為預支南京及武漢城市聯賽籌備費,屬於職工履行職務在單位借款掛賬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對此不作處理。原審據此駁回米諾奇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最後,關於米諾奇公司主張黃白鷺退還因違規報銷差旅費而侵佔公司款項的問題。二審期間米諾奇公司提交該司支付款項給案外人李軍、施宇等人的銀行付款憑證及付款申請書等證據,擬證明黃白鷺存在重複報銷的行為。本院認為上述證據的形成時間均在米諾奇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不屬於二審期間新的證據,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原審法院基於本案的具體情況以及雙方的舉證能力、舉證情況,認定米諾奇公司的該項訴訟主張證據不足是恰當的,原審對此論述充分,本院均予認同。

五、案件索引

深圳市米諾奇科技有限公司、黃白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案號:(2019)粵03民終1042號,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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