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協議搬遷的方式搞實質拆遷,逃避行政訴訟怎麼辦

近幾年,在拆遷律師的不斷努力下,各行政機關因擔心被追責,開始害怕作行政訴訟的被告,於是想盡辦法規避行政訴訟,最近開始打著“民主自治”和“協議搬遷”的幌子,搞實質的徵收,一旦發生訴訟就把村委會推到“臺前”,自己躲在“幕後”,那麼以這種方式搞拆遷,法律就沒有辦法制裁嗎?下面拓夫律師就為大家做一個分析:

一、名義由村委會或居委會出面,實質上有行政機關背後主導。

在拓夫律所接觸的大量拆遷案件中,我們發現,這類拆遷慣用的伎倆是,由行政機關私下或公開成立一個拆遷指揮部,拆遷指揮部的成員多是非政府工作人員,一般以村委會或居委會的主要負責人為主導。“拆遷指揮部”成立後,成員們開始引導居民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搞所謂的自願搬遷,如果被拆遷戶問他們要徵地拆遷的相關文件,他們會理直氣壯的告訴你,這是協議搬遷,沒有文件,其他人都同意搬遷了,如果你不同意,到時候就把你們家房子給拆了,到時候你一分錢也拿不到。很多人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籤訂了拆遷協議,被迫接受了自己都覺得非常不合理的補償標準。

實際上,所謂的協議搬遷,不過是為了規避正式徵地拆遷的繁瑣、複雜和嚴格程序,並通過減少相應的程序減少拆遷補償的標準。事實上,所謂的搬遷的背後大部分都有行政機關作為“幕後”的推手,被拆遷戶對此也很明確,所以才會迫於壓力搬遷。

二、要審查政府參與參與程度,確認“搬遷”的實質。

為了打擊上述行政機關規避行政訴訟,法院應當積極審查”協議搬遷”的實質,揭開虛偽的“民主”、“協商”的面紗。從而,“村民自治”模式下徵收行為的性質,應當綜合考慮拆遷補償方案的實際製作主體、實際補償主體、政府的參與程度、土地徵收後的用途等情形來加以確定。如果徵收補償方案的實際製作主體、補償資金的實際支付主體、最終的用地主體或受益主體以及實際的徵收實施主體均是政府及有關部門,則應當認定該行為超出了村民自治行為的範圍,有逃避徵地批准法定程序之嫌,相關行為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三、真理越辯越明,正義終將戰勝邪惡。

在這裡,拓夫律師提醒大家,如果你的家園被毀,如果你經營了大半輩子的心血被毀,如果你和你的親朋好友因為拆遷遭受不公正的待遇,請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只有積極維護自己權益的人,才能得到相應的回報。

從目前審判和司法的實踐來看,一切規避法律制裁的行為終將獲得法律的制裁。一切通過拆遷獲取非法利益損害公民利益的人,也終將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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