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以鑑定為危房D級需排危為名,拆除公民的房屋合法嗎?

摘要】原告朱某某經審批在x市x區x街道x社區三區56號建房,用地類型及面積為宅基地90平方米,包括主房、附房、道地等在內。被告認為原告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經鑑定涉案房屋危險性的鑑定等級評定為D級,同日,被告拆除了案涉房屋。2019年10月9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原告告知鑑定結論,即於《房屋監測報告》出具的當天就突擊拆除了原告的案涉房屋,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重大程序違法。

關鍵詞】行政訴訟,行政強制,危險房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

行政訴訟:以鑑定為危房D級需排危為名,拆除公民的房屋合法嗎?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司法案例

1997年8月11日,原告朱某某以戶主名義申請建房,經審批在x市x區x街道x社區三區56號建房,用地類型及面積為宅基地90平方米,包括主房、附房、道地等在內。2018年6月15日,x建院建設檢測有限公司受xx拆房有限公司的委託對原告位於x社區三區56號的房屋出具《房屋監測報告》。

該報告按照《危險房屋鑑定標準》認定該處房屋危險性的鑑定等級評定為D級,房屋承重結構已經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體處於危險狀態,構成整幢危房。同日,被告拆除了案涉房屋。原告不服被告該拆除行為,故提起本案訴訟。

2019年10月9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x市x區人民政府x街道辦事處2018年6月15日拆除位於x市x區x街道x社區三區56號房屋的行為違法。

二.律師點評

按照行政部門的意見,被告實施的房屋拆除行為系對原告房屋採取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措施,合法有據。被告作為區級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有權在行政區域內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被告發現原告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影響居住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2018年6月15日x建院建設檢測有限公司對原告房屋出具的《房屋監測報告》,故被告實施了案涉房屋的拆除行為。

但是,房屋拆除行為關乎原告重大權益,被告應當遵循行政法上的正當程序原則。被告非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並不具有拆除危房的行政職權。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重大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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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三.難點解讀

(一)危房鑑定報告的籤審人員應當具有國家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的資質,但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鑑定報告已經由國家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籤審,因此,法院認為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不具有效力,故被告拆除原告房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提出危房鑑定申請人一般應系危險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特殊情況下也可由仲裁或審判機關提出。本案中,《房屋監測報告》的委託人x拆房有限公司既不是涉案房屋所有權人,也不是使用人,故本院認為其不是提起鑑定的適格主體。

(三)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鑑定的,應提供相關材料,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與規範進行,且鑑定結束應將鑑定結論在24小時內送達委託人並報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四)無論由誰委託鑑定,根據正當程序的要求,鑑定結論均應在規定時間內讓原告知曉,以保障原告的復鑑權。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向原告告知鑑定結論,即於《房屋監測報告》出具的當天就突擊拆除了原告的案涉房屋,而被告亦無證據證明原告的房屋已達到未經送達房屋鑑定結論即應拆除的緊迫程度。

四.小結

1997年8月11日,原告申請建房,經審批建房,用地類型及面積為宅基地90平方米,包括主房、附房、道地等在內,因此原告戶房屋經批建合法所有。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被告濫用職權,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認為被告拆除房屋行為違法,沒有職權依據,程序不當,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請判令:確認被告拆除原告位於x市x區x沿街道x社區x區x號房屋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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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行政訴訟:車停自家小區被貼違法停車告知單,綜合執法局無管轄權。2.徵收拆遷:對違法建築作出限期拆除,應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進行。3.徵收拆遷:拆除養殖場的處罰權應歸環保部門而並不屬於街道辦事處。4.徵收拆遷:不得用排危的手段拆除被徵收房屋,達到推進徵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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