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銀行人員收受借款人賄賂後違法放貸,無過錯擔保人應免責


最高院:銀行人員收受借款人賄賂後違法放貸,無過錯擔保人應免責


裁判要點:

該《借款合同》的形成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存在收受借款人賄賂後違法放貸的犯罪行為,借貸雙方明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侵犯了國家的金融制度,構成犯罪,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規定《借款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沒有證明擔保人參與了犯罪或者對該犯罪行為知情並仍然提供抵押擔保的情況下,要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案情摘要:

1、2006年12月22日,巖田木業公司與農行岫巖支行簽訂《固定資產借款合同》:貸款金額1600萬元,借款用途為生產線項目建設。

2、2006年12月23日,蘭翎與農行岫巖支行簽訂《抵押合同》,以自己名下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為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登記。

3、另查明,巖田木業公司通過編造貸款理由、提供虛假的貸款申報材料,取得上述貸款,但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事項使用貸款資金,涉嫌騙取貸款罪。

4、再查明,農行岫巖支行中心庫副主任江雲南主管巖田木業公司這個貸款戶,其明知巖田木業公司提供的貸款手續不屬實,還為其出具符合貸款條件的調查報告,將虛假材料逐級上報。

5、再查明,另案刑事判決認定農行岫巖支行中心庫副主任江雲南及相關工作人員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巖田木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構成騙取貸款罪。

6、巖田木業公司無力清償到期貸款,農行岫巖支行訴至法院要求實現其抵押權。


爭議焦點:

農行岫巖支行對蘭翎的抵押物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觀點: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巖田木業公司與農行岫巖支行在辦理涉案固定資產貸款業務時存在犯罪行為,已經生效的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雙刑初字第183號刑事判決書和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盤中刑二終字第18號刑事裁定書查明和認定,為獲得涉案固定資產貸款,巖田木業公司製作虛假財務報告等文件申請貸款,並向農行岫巖支行工作人員江雲南等人行賄財物,為此,農行岫巖支行工作人員江雲南等人將虛假材料逐級上報,致使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巖田木業公司獲得涉案貸款,其分別構成騙取貸款犯罪、單位行賄罪和非法發放貸款罪及受賄罪。因該《固定資產借款合同》的形成過程中,

農行岫巖支行工作人員存在上述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認定的犯罪行為,雙方當事人明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侵犯了國家的金融制度,構成犯罪,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規定,農行岫巖支行與巖田木業公司簽訂的《固定資產借款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原審判決書在該院認為部分認為該合同合法有效不妥,本院予以糾正。巖田木業公司與農行岫巖支行之間的合同關係雖然應當認定無效,但其間仍實際存在民事債權債務關係,原審判決書主文並未涉及合同效力,僅對其間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抵押擔保的內容作出判決,雙方當事人對此均未提出上訴,本院對原審判決書該判項主文予以維持。

農行岫巖支行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法發放貸款形成損失,其在沒有證明蘭翎參與了犯罪或者對該犯罪行為知情並仍然提供抵押擔保的情況下,要求蘭翎承擔民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案例索引:

(2013)民二終字第51號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實務分析:

銀行經辦人員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所訂立的借款合同必然無效嗎?筆者前期曾發專題文章進行分析。筆者認為該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需分情形展開討論的問題。詳見:最高院:借款人騙貸、銀行經辦人履行職務行為違法放貸,借款合同無效!。

本文在前文基礎上確認了另一種情形:收受借款人賄賂後違法放貸,債權人和債務人構成意思聯絡無爭議,此時適用合同法五十二條第三款認定合同無效無爭議。此情形下,貸款的不能償還風險較合法放貸大是必然的,在沒有證據證明擔保人明知各項事實的情形下,應免除擔保人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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