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已有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這樣處理

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到期,中央在2016年就提出了“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在2016年12月8日針對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覆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在尚未對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作出法律安排前,過渡期內按照如下辦法處理:

1.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

2.不收取費用;

3.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

覆函還規定: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權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並註明根據(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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