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貨款卻不發貨 法院判返還貨款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判定被告返還原告劉某貨款3.24萬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通過電話及微信協商購買坯布,劉某系購貨方,張某系供貨方。2018年3月,雙方通過微信確定原告所需坯布貨款共計32400元,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賬戶向被告轉入3.24萬元。但被告一直未交付貨物。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貨款,被告均未予退還。鄭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被告收到原告貨款後未發貨,亦未及時退款,屬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貨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庭審和事實的認定,其法律責任應自行承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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