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怕被訴”拒絕提供資料 看信託維權難

近兩年,大量信託產品到期需要兌付,信託行業驚雷不斷、違約頻發。相關部門提出“賣者盡責 買者自負”的法制理念。

打破“鋼兌”是讓信託投資迴歸本來屬性,步入正常軌道的必由之路,也是促使投資者提高風險意識的重要手段,此舉正當其時。

可是,面對動輒可能上百萬的投資損失,投資者是否以司法手段法維護自身權益?首先面對的就是舉證難問題,投資者也只有在確認信託公司是否存在違規行為後,才能決定是否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但面對投資人與信託公司信息不對稱的現實,投資人依據信託法規定行使“知情權”,從信託公司獲取相關資料就成為依法維權的第一步。

但在現實情況下,某些信託公司為防止投資人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或向行政機關舉報自身違法行為,使自己處於不利地位,對投資者行使“知情權”推三阻四、惡意敷衍。

比如已經違約一年有餘的吉信﹒匯融38號,2019年8月19日—22日,四十餘名投資者為搞清事實真相,來到吉林信託公司調取相關文件,並提出有關信託發行、管理、後期風險應對等細節問題,管理這支信託的信託公司項目經理竟直言“你們這是要告我們信託公司,我不回答你的問題!”(此語有現場錄像為證)

無耐,四十餘名投資人來到具有監管職能的吉林銀保監會舉報吉林信託的違法行為,在吉林銀保監會的協調下,吉林信託才提供了投資人書面列出的部分無關緊要的信託文件,關鍵文件則一概不予提供。該公司副總經理更是直接對提出“信託公司是否從融資人處收回了代繳的信保基金”問題的投資人怒呵“我不回答你的問題,而且以後我不接待你!”(此語因信託公司禁止投資人錄像,所以沒有影音證據,但有四十餘名信投投資人在場為證)由此,信託投資人維權之難可見一斑。

可喜的是,司法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已經注意到信託公司與投資人之間不平等、不對稱的關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紀要(徵求意見稿)》;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管理局也聯合發佈了《就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向社會徵求意見稿》,這些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信託合同各方權利與義務,並重新分配了雙方的舉證責任。這些意見稿的落實必將有力推動“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為營造誠實守信、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場奠定法制基礎。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注重推動立法建設的同時,相關部門也應該注重現有法規的落實,將“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貫徹到底。畢竟束之高閣的法律只是一本書,只有將法規設定的行為規範運用到現實生活中,才是真正的法律,更是落實“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相關會議精神的具體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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