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發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標準

成都全搜索新聞網11月4日訊

近日,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通知,明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標準,包括房屋補償費、政策性補償費、政策性補助費、政策性補貼、搬遷獎勵等五部分。

原文如下: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有關問題的通知

成住建發〔2020〕358號

各區(市)縣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為貫徹執行《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成辦發〔2020〕92號)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償標準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遵循市場價值原則依法進行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成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信用信息平臺中選擇確定。

徵收補償包括房屋補償費、政策性補償費、政策性補助費、政策性補貼、搬遷獎勵五部分。

(一)房屋補償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單價乘以房屋建築面積確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提供用於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根據裝修情況劃分不同檔次,按照房屋建築面積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元/平方米的補償。協商不成的,可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下列方式結算差價:

1. 徵收住宅,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評估價分別結算差價。被徵收房屋公攤價值小於安置房屋公攤價值的,被徵收人免於支付公攤面積補差款。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結算。

2. 徵收非住宅,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建築面積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根據評估價結算差價。

(二)政策性補償費。因徵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電氣、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按8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放。

徵收非住宅,實際發生費用高於8000元的,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相關票據據實發放。

(三)政策性補助費。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

1. 臨時安置補助費。對住宅實施徵收,被徵收人沒有選擇臨時安置過渡用房的,按月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每平方米每月按下列標準支付,房屋建築面積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按五十平方米計算:

成都發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標準

地區類別的劃分:

一類地區:城區東、北方向府河以內,南面方向南河以內,西面方向內環路以內地區;

二類地區:一類地區以外,一環路以內的地區;

三類地區:一環路以外,二環路以內的地區;

四類地區:二環路以外的地區。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支付期限從簽訂補償協議並騰空交付被徵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六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2. 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對商業、生產辦公用房等非住宅實施徵收,被徵收人沒有選擇臨時安置過渡用房的,按月支付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具體標準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方式計算,也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1)按淨利潤損失計算。具體按照上一年度報稅務部門的數值計算,或由雙方共同委託中介機構認定。

(2)按從業人員工資收入計算。從業人員工資收入根據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從業人數按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計算,無法核定實際從業人數的,可根據房屋建築面積,或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證明進行認定。

(3)按房屋租金收益計算。具體按照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約定金額計算。無法根據租賃合同確定租金收益的,通過評估確定。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支付期限從簽訂補償協議並騰空交付被徵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期限按三個月計算,也可按不超過原房屋評估價3%的標準一次性支付。

3. 搬家補助費。住宅按每戶3000元發放搬家補助費,房屋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發放兩次搬家補助費。

非住宅根據機器設備、物資的損失情況和搬遷費用計算搬家補助費,具體金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四)政策性補貼。包括物管費補貼和裝修期補貼。

根據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按2.1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五年物管費補貼。房屋建築面積九十平方米以下(含九十平方米)的,按九十平方米發放。

對住宅實施徵收,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一次性發放三個月裝修期補貼。

(五)搬遷獎勵。房屋徵收部門結合協議簽訂、房屋交付等實際情況,對被徵收人給予以下搬遷獎勵:

1. 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房屋實施徵收的,分開或合併發放戶獎、樓棟騰退獎,兩項總金額最高不超過8萬元。

對單位房屋實施徵收的,戶獎、樓棟騰退獎合併發放,總金額按不高於房地產評估總價的1%計算,低於8萬元的按8萬元發放。

2. 選擇貨幣補償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過500元給予獎勵,另可按住宅最高不超過房屋評估價值的30%、非住宅不超過房屋評估價值的20%的標準給予獎勵;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一次性付清差價款的,可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其中住宅不超過差價款的30%,非住宅不超過差價款的20%。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補償方案中明確搬遷獎勵的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並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設置不同檔次。

二、戶數認定

政策性補償費、政策性補助費、政策性補貼以及搬遷獎勵實行按戶發放:

(一)戶數按權屬證書認定。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多個不動產單元合併登記在一張權屬證書上,但實際獨立使用的,可按登記的房屋套數認定。

(二)租金由政府定價的直管公有房屋、單位自管公有房屋按公房租賃合同或其他租賃證明認定。

(三)一處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戶認定。

三、公有房屋補償

(一)公有住宅。對租金由政府定價的直管公有住宅、單位自管公有住宅實施徵收,房屋租賃關係未能解除的,對房屋產權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產權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產權人給予補償;經房屋產權人同意,可依據房改或資產處置有關規定將房屋出售,房屋產權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由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購買人給予補償。

(二)公有非住宅。對租金由政府定價的直管公有非住宅、單位自管公有非住宅實施徵收,房屋產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費總額分配比例由房屋產權人和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或通過協商確定。

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範圍內,由政府部門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貨幣補償費總額由房屋產權人和承租人按5∶5的比例分配,終止租賃關係。其他區(市)縣範圍內由政府部門分配承租的直管公有非住宅貨幣補償費總額分配比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對政府部門採取招租、議租、競租等方式,按《房屋租賃合同》管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依照合同約定辦理。

(三)擁有部分產權的房屋。對房改住房或者補貼出售給個人的住房實施徵收,屬於部分產權且具備完善產權條件的,可由原購房人按照有關規定完善產權,房屋徵收部門對原購房人給予補償。

四、過渡期限及超期過渡費發放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要過渡,安置房為磚混結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安置房為框架結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三十六個月。過渡期限從簽訂補償協議並騰空交付被徵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之日止,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過渡期限超過約定的,逾期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按下列標準分段計算,按月及時發放:

(一)徵收住宅,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徵收人,自補償協議約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個月的,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時間內按規定標準的2倍發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按規定標準的3倍發放。對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用房過渡的被徵收人,從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2倍發放;在此期間內被徵收人有權繼續使用安置週轉用房。

(二)徵收非住宅,超過過渡期限一年以內的,本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超過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2倍發放。

五、房屋建築面積認定

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登記薄的記載為準。記載的建築面積與實際建築面積不一致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具備測繪資質並在房屋交易管理部門開展房產測繪成果應用業務的測繪機構對房屋進行測量。對具備竣工驗收手續等相關審批文件且未擅自改建或擴建的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實際測量的建築面積給予補償。

六、經營補償

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登記薄記載為住宅,但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前實際作為經營用途的,按照住宅給予補償。作為經營用途的部分,具備相關經營手續並經區(市)縣政府認定,可給予一定的經營補償。

七、車位、車庫的補償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並可進行不動產登記的車位、車庫,對所有權人實行貨幣補償,補償費用按照評估單價乘以建築面積確定。

八、共有房屋的安置

對共有產權房屋實行徵收,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只對實際使用房屋的共有人進行安置,對其他共有人不予安置,安置房仍屬全體共有人所有。

九、其他規定

本通知規定的房屋補償費、政策性補償費、政策性補助費、政策性補貼、搬遷獎勵五部分費用的具體金額和幅度規定,適用於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範圍內房屋徵收項目。其他區(市)縣可參照執行,也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具體金額和幅度進行調整,但不得違反本通知規定。

通過房屋徵收以外的模式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搬遷改造,需要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的,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十、實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9日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施行前房屋徵收範圍或改造範圍已經確定並公佈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執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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