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剛:被告遭遇一審法院缺席判決慘敗,律師如何為其申請再審成功


吳剛:被告遭遇一審法院缺席判決慘敗,律師如何為其申請再審成功


案例導讀


如果有一天你和交易對手在友好協商是否繼續履行商業合同的過程中,交易對手卻暗地裡將你起訴到了法院,並且其後還繼續與你“友好協商”,而恰巧你始終都沒有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最終被法院缺席判決慘敗。面對如此奇葩遭遇和結局,你會怎麼想?你該怎麼辦?如果你決定委託律師依法維權,律師該如何幫你成功申請再審?


基本案情


一、2012年6月8日,山東省A公司與北京市B公司簽訂了《仿古建築訂製合同》(以下簡稱《訂製合同》),約定由B公司根據A公司提供的擬建會所的圖紙設計、建築尺寸和要求,為A公司訂製一棟建築面積約120平方米的仿古建築木結構花廳,並負責將其運輸到B公司指定的山東省某地安裝。該木結構花廳的生產期為合同生效後的150天,安裝期為25天。

二、《訂製合同》簽訂後至2016年10月期間,A公司以本公司出現多種原因為由,中止履行合同長達4年之久,要求B公司等待通知。

三、2016年11月——2018年7月,A公司先後安排工作人員聯繫B公司,友好協商是否繼續履行《訂製合同》等事宜。但是在上述協商期間的2018年1月19日,A公司卻以B公司違約為由,將B公司起訴至山東省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訴請B公司返還材料款並賠償利息損失。但不知何故,A公司當時並沒有將起訴一事告知B公司,相反卻在起訴後仍然繼續與B公司“友好協商”,直至一審法院缺席判決B公司慘敗,它又失聯了。

四、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後,曾委託北京某公證處直接向B公司送達應訴文件,但因B公司已經搬離註冊地址,因此送達未成功,該法院遂在報紙上公告送達。2018年7月26日,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本案,B公司缺席。該法院於當日就作出了《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認定B公司違約,判決B公司返還A公司全部材料款,並賠償利息損失。

五、其後,A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生效的《一審判決》。B公司才得知自己被A公司起訴並缺席慘敗一事,因此深感冤屈,遂委託我依法向山東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再審法院)申請再審本案。

六、2019年10月23日,再審法院經審理支持了B公司的申請理由,對本案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提審本案。

七、經本案雙方一番鏖戰,2019年12月30日,再審法院對本案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爭議焦點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實際有以下兩個:

一、一審法院認定B公司違約並判決其敗訴是否有事實依據。

二、一審法院對B公司的送達程序是否違法,是否剝奪了B公司的辯論權利。

上述兩個爭議焦點只要有任何一個被再審法院認定成立,意味著《一審判決》違法,依法應予撤銷。


律師代理


當我接受B公司委託時,發現本案有兩大問題必須解決:

一是B公司沒有本案一審訴訟的任何案卷材料,只知道一審法院的名稱以及自己被強制執行了。即本案是無米之炊,需要我先解決缺米的問題。

二是B公司申請再審成功的概率有多大?雖然B公司認為自己被缺席判決慘敗很冤,自己從未收到法院和A公司告知自己被起訴的信息,而且自己在履行本案合同期間並沒有違約。但是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要想推翻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堪比登月。

對於上述兩個問題,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第一個問題對於律師而言不是難題。我經過一番調查和研判後,很快向一審法院調取了本案歸檔的全部案卷材料,因此第一個問題迎刃而解。但是在我滿心期待地翻閱完全部案卷後,並沒有發現《一審判決》存在明顯的法律錯誤,當時心裡咯噔一下,整個人猶如墜入了萬米冰窟。怎麼辦?難道本案第二個問題無解?

但是,我是個“黃沙百戰穿金甲,不破樓蘭終不還”的律師。在挑燈夜戰數日後,我最終發現了《一審判決》的確存在不少法律細節方面的錯誤,並根據這些錯誤形成了本案再審階段的兩個主要爭議焦點(見上文)。

針對這兩個主要爭議焦點,我向再審法院提出了以下主要論證意見,並舉證證明。

一、對於第一個爭議焦點,B公司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一審判決》

(一)《一審判決》第一項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均不成立,B公司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它

《一審判決》認為:A公司支付部分材料款後,B公司未按約定施工,也未退還材料款,有違誠信原則,因此判決B公司在本案承擔違約責任。該判決理由實際是認定B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違約行為,即認為本案《訂製合同》從2012年6月簽訂至本案起訴時長達近6年沒有履行,是因為B公司單方違約造成。

為了證明上述認定與本案實際情況嚴重相悖,我方向再審法院提交了B公司履行《訂製合同》的證據,B公司與A公司數名工作人員先後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間的電話、短信、微信對話等相關證據。這些證據充分證明:A公司明確承認《訂製合同》之所以長期停滯履行是因為其相關經辦人員休假、離職、公司忙於上市等自身原因所導致,並非B公司造成,而且B公司在整個履約過程中都在積極配合A公司。因此,本案的違約方應是A公司,《一審判決》的上述認定顯然與本案事實相悖。

(二)《一審判決》僅僅根據A公司的陳述就直接認定B公司違約,顯屬錯誤

A公司在《民事起訴狀》寫道:…………但B公司始終沒有為A公司施工建設;經A公司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不予退還A公司該款項。但是,其在一審訴訟中並沒有提交其他任何證據證明上述事實存在。然而,《一審判決》卻僅僅根據A公司的這些陳述就直接認定B公司違約,該認定顯然缺乏基本證據的證明,明顯武斷。

相反,我方向再審法院提交的大量證據能夠充分證明本案的違約方是A公司。因此,《一審判決》的上述認定顯屬錯誤。


二、對於第二個爭議焦點,一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B公司的辯論權利

(一)一審法院直接委託北京某公證處向B公司送達應訴文書,沒有司法政策依據

根據我方調取的本案一審歸檔案卷顯示,一審法院當初是委託北京某公證處向B公司送達應訴文書的。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2017年6月29日發佈了《關於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允許部分試點省份的法院可以委託公證機構送達訴訟文書,但是本案一審法院並不在該文件規定的試點省市法院範圍內。

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2019年6月25日發佈《關於擴大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才允許在全國法院範圍內委託公證機構送達訴訟文書。由此可見,本案一審法院在2018年4月委託北京某公證處向B公司送達應訴文書也沒有司法政策依據。

(二)一審法院委託的北京某公證處的工作人員以法院的名義用手機通知B公司應訴,此行為非常欠妥,使B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遭遇了訴訟詐騙

根據一審法院委託的北京某公證處所寫的《司法輔助事務送達流程登記表》,該公證處的工作人員當天用手機打通了B公司工作人員的手機,“接通後,告知對方需要向其單位送達法院有關法律文書事宜,對方拒絕告知公司具體位置。”請再審法院站在B公司的角度揣摩:在國內多年來四處存在以公檢法名義電話詐騙的現實環境中,B公司工作人員的手機當天突然接到一個自稱為外地一審法院送達應訴文書的陌生手機號碼,而不是一審法院的固定電話,其當然有理由懷疑這是一個打著公檢法名義詐騙的電話。因此當然有權拒絕“詐騙分子”的要求。其後,一審法院也沒有重視此不當行為,卻直接選擇公告送達。

(三)一審法院未經法定程序向B公司公告送達應訴文書的行為明顯違法

一審法院在北京某公證處沒有向B公司成功送達應訴文書的情況下,直接選擇在當地報紙上公告送達應訴文書,此行為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應予糾正。

(四)《一審判決》寫錯了B公司的企業名稱,送達對象錯誤

根據我方向再審法院提交的B公司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可知,《一審判決》將B公司的法定名稱寫錯了一個字,顯然錯誤。

此外,在本案再審過程中,A公司向再審法院補充提交了據稱是一審法院立案庭曾經直接向B公司郵寄送達應訴文件的郵寄憑證等證據。但這些原本應歸入本案一審案卷檔案的重要材料,我在調取本案一審全部案卷檔案時並不存在。根據該郵寄憑證顯示,一審法院當時郵寄送達的收件單位名稱並非B公司的法定名稱,兩者僅有一字之差,這個錯字也正是《一審判決》寫錯B公司名稱的錯字,導致該郵件因收件人名址有誤被郵局退回。因此從該事實判斷,一審法院當初對B公司的送達對象錯誤。

根據上述事實,我方認為一審法院對B公司的送達行為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直接送達、公告送達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三)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其他情形。”一審法院剝奪了B公司的辯論權利,依法應予糾正。


裁判結果


2019年12月30日,再審法院對本案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再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一審判決中B公司的名稱有誤,郵寄跟蹤查詢明確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名址有誤被退回;之後,一審法院在《山東法制報》公告送達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公告送達的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


律師手記


回顧本案,我感慨萬千,總結分享如下:

一、本案是我從業以來遇到的第一個奇葩案件。

奇葩在哪裡?根據本案一審和再審階段的案卷材料顯示,A公司在與B公司“友好協商”履行本案合同的期間就將B公司告上法院,其後不僅沒有告訴B公司被訴之事,而且還繼續與B公司“友好協商”,直至B公司被一審法院缺席判決慘敗,A公司就不理睬B公司了。B公司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深感莫名其妙。

二、本案申請再審能否成功,事關B公司是否有法律機會為自己申冤抗辯。

因為B公司認為自己在本案中沒有違約,從合同簽訂後的整個過程都在積極配合A公司,結果卻被一審法院缺席判決慘敗,認定自己是違約方,使自己遭受了不白之冤,百口莫辯,非常憋屈。因此唯有寄望我通過本案申請再審,幫其奪回申冤抗辯權,所幸其願望實現了。

三、並非所有的案件僅僅因為原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就會被裁定再審。

本案表面上是因為一審法院送達程序違法的問題而被髮回重審,但其實不限於此。因為我作為全程的親歷者,深知《一審判決》另外在實體上存在認定基本事實不清或錯誤的問題。但這些實體問題為何不在本案再審裁定書裡反映?這是需要律師思考的問題,也是本案的微妙之處。

我想分享的是:凡是申請再審的案件,我們律師不要樂觀地認為只要抓住了案件存在的程序性錯誤,就可以順利翻案。這種觀點雖然符合法律的明確規定,但司法現實是殘酷的,有些司法機關並不會僅僅因為案件存在程序性錯誤就會依法裁定再審,它們考慮的側重點可能是案件是否還存在嚴重的實體錯誤。因此,這就是我們律師在代理再審案件時應額外注意的發力點。雖然我強烈反對這種明顯違法的再審潛規則,但無奈裁判卻是它們作出的。

四、對於一些特殊案件,旁觀者根本無法通過公開的裁判文書來窺探案件的真實全貌。

本案其實有不少有意思的法律事實,但並沒有體現在裁判文書裡。這種情況在我辦理的某些申訴再審案件中也似曾相識。為何?我相信凡是嘔心瀝血代理過冤假錯案的律師都深知其中的奧妙。在這類案件裡,只有當局者清、旁觀者迷,因為只有當局者才知道裁判文書是否如實反映案件的全部真相。由此使我再次堅信這個執業心得:作為法律人尤其是律師,切忌盲目相信所有公開的尤其是涉及冤假錯案的裁判文書所描述的“案件事實”,因為它很可能是不完整的甚至是歪曲的。旁觀者切忌僅憑一紙裁判文書就指點江山。

但無論如何,我還是要向那些屈指可數、堅守司法底線的法官們致敬。正因為有你們的堅守,才讓我們相信法治還在征途,人生還可期待。


作者: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吳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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