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业绩拿“提成”?这种“提成”千万别拿……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些单位会制定相关的奖励措施,给予直接带来业绩的人员提成。

但是这个提成,可不是谁都可以拿;更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用提成作为激励。

2004年-2013年,桂阳县洋市镇仁和村7组没有组长和组干部,一直由担任仁和村妇女主任的邓某代管组里的事务。

刚开始的几年,邓某尽心尽力为民办实事,努力为村民争取利益。2010年,邓某得知县林业局打算对各村的林地面积进行调查核实,扩大国家级森林生态林补偿基金范围,于是邀请了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到7组山岭进行实地测绘。

测绘后不久便传来消息:县林业局已将7组126亩山岭,纳入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范围。

桂阳县纪委县监委调查人员彭珊:

由于办成了这件事,为组里增加了一笔收入,村民对邓某格外尊重。

邓某越来越有干劲了。从2010年开始,她每年都会联系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到组上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就上报名单,获得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2010年至2012年,洋市镇仁和村7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都是由邓某领取并入了组账,用于组内的生态公益林的养护。

日子这样一天天过着,其乐融融。一直到2013年的一天。

2013年3月18日,仁和村7组组织召开组内村民代表大会,会上选举产生了新的组长欧阳某,并对此前邓某管理组内的账目进行了清理。

会上,有人提出:谁能争取国家项目到组里,就可以从中提取劳务费。这个建议提出后,邓某心里窃喜,她之前为村里争取了不少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按这个协议,就可以有一笔小收入了。

于是,邓某在会上提出自己去争取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一事也可以按这一协议抽取"提成",与会人员考虑到邓某以前为村里做了不少事,就同意了。

会后,大家起草了《关于争取国家项目劳务费协议》,协议的内容大概为:鼓励村民以村组的名义向上级争取项目,所争取的资金按三七分成,争取人占三成,村里占七成。随后,所有参会人员在《协议》上签了字并加盖了7组的村民小组公章。

桂阳县纪委县监委调查人员史文政:

《关于争取国家项目劳务费协议》形成后,他觉得"提成"一事就算是合法化了。殊不知,这个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桂阳县纪委县监委调查人员在村委会调查核实情况

2013年4月,仁和村的村委干部通知新任组长欧阳某,到洋市镇经管站领取2012年度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由于欧阳某刚接手,不清楚具体程序,所以就邀请邓某一同去办理领款手续,并领取了2142元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入了组账。

5月,邓某找到欧阳某,提出7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是她2010年通过一定的努力争取来的,也花了一些费用,每年都是她联系县林业局的工作人员来复核,组里应该按照《关于争取国家项目劳务费协议》约定的"提成"付款。

欧阳某考虑到之前确实是邓某在操心此事,而且邓某又是村干部,于是就答应了。随后,邓某便写了领条,第一次领到了"提成"643元。

2013年底,组里在大礼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组干部将组内本年度收入和开支情况逐一进行了公布,其中也包括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收入和邓某按照协议领取的30%提成,会后在礼堂门口进行了张榜公示。

邓某:第一次领到提成后,提成情况进行公布了都没有人提出异议,就更加觉得领取"提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之后的几年一直以不同的理由领取提成。

2013年4月到2018年10月,洋市镇仁和村7组每次从镇经管站领到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后,邓某都会要求组干部按照《协议》给付提成。6年间,邓某以"三七分成"和"招待费"名义从时任组干部处分6次共领取提成4993元。

桂阳县纪委县监委调查人员彭珊:

她以为这么多年没有人反映问题就可以一直领取下去。

2019年6月,桂阳县纪委接到群众反映:洋市镇仁和村原妇女主任邓某利用职务之便,截留组内生态林防护款6000元的信访件,县纪委一室立即启动调查。

通过进行谈话教育,邓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作出了深刻的检讨:"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能有私心,为民做事不能谈条件,讲价钱。"

2019年10月,邓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清风评

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其言行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干部不廉洁、不作为也会损害群众利益。

作为一名村干部,为人民服务本是自己的本职工作,邓某却在为民谋利的时候谈条件,讲价钱,甚至公开拿取"提成"。

作为村民利益的维护者,她却侵害群众利益,截留群众资金,违背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初心和使命。

记者:华婷、通讯员杨庆、廖竹

长按下方图片识别二维码,关注湖南电台“马栏山新闻”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