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賭博
賭博不一定構成犯罪。一般給予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對公務員行為有著如下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參加賭博屢教屢犯,或者賭資較大,或者在工作時間賭博,或者在國(境)外賭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領導幹部參加賭博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二、關於嫖娼
公職人員嫖娼屬於違法違紀行為,將受到法紀追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嫖娼也是一種違紀行為。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也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個月至二年,並將賣淫、嫖娼人員置身於特定場所強制勞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以上兩個政紀類條款表明,如果公職人員參與嫖娼,將視違紀事實及情節,給以降級、撤職至行政開除的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嫖娼、賣淫,或者組織、強迫、介紹、教唆、引誘、容留他人嫖娼、賣淫,或者故意為嫖娼、賣淫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此條款量紀幅度僅有一個檔次即開除黨籍,換言之,一旦構成嫖娼行為,無論情節如何,無論既遂還是未遂,違紀黨員都將被開除黨籍。
三、綜上所述
《公務員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沒有明確規定,要看當事單位的處理態度,從目前報道的公務員賭博、嫖娼案件中,大部分公務員僅會受到黨紀處分,而不會追究開除公職。但也有一些公務員賭博、嫖娼事件造成了惡劣影響,被開除了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