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日本明治維新所移植的歐美法律屬於大陸法系而非英美法系?

沙皇俄國2

明治維新後,圍繞如何仿效西方,建立“法治國家”,日本展開了一場爭論。受穆勒等英國自由主義思想家影響,主張仿效英國實行“君民同治”的“英學”家理論;受盧梭等法國啟蒙思想家影響,主張仿效法國實行“萬民同治”的“法學”家理論;受布倫齊利等德國國權主義思想家影響,主張仿效德國實行“主權歸一”的“德學”家理論相繼登場。

鼓吹“君民同治”論的代表人物是小野梓。他指出,“世界萬邦有帝王之國,如須一併保全其帝室之尊榮和民眾之幸福,則應仿效英國,維護兩者利益。”在日本,“謀王室之尊榮和民眾之幸福”是統一的。按照他的觀點,“君民同治”是日本歷史悠久的政治傳統。

繼“君民同治”論登場的,是“萬民共治”論。19世紀80年代在日本全國蓬勃展開的自由民權運動,就是以這一理論為指導的。被稱為“自由民權運動的參謀長”、“東洋的盧梭”的中江兆民,是鼓吹“萬民共治”論的代表。按照中江兆民的觀點,“英國的政體雖美,但察其內政外交之情狀,可見貴族跋扈,財產不均,壓制多數,中央集權,吞食弱國等弊政,實乃背天理,反自由之政體。”不過,中江兆民雖大肆鼓吹“萬民共治”,但主張保留天皇制。在保留天皇制的前提下同樣可以實行“萬民共治”。按照他的說法,“人民主權的實質是如何在國家機構中貫徹其精神,而不是‘拘泥於外在的形態’。”

但是,最終明治政府採納的,是“德意志學協會”創建者井上毅的“主權歸一論”。井上毅認為,法國共和制是“制度化的無秩序”,英國的立憲君主制則是“名為王政,實為共和,宰相之進退由議院左右,國王徒有虛名”。他主張學習德國,將權力集中於天皇,實行“主權歸一”。井上毅在關於制定明治憲法的意見中明確提出:第一,採用欽定憲法主義;第二,大臣以下的文武百官的任命權由天皇獨攬;第三,國務大臣對天皇負責。1889年2月11日紀元節(今天改為建國紀念日)頒佈的《大日本帝國憲法》,第一條就是他擬定的,開宗明義宣佈:“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的天皇統治”。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仿效德國憲法,整個法系當然不可能和憲法“南轅北轍”。因此,“日本明治維新所移植的歐美法律屬於大陸法系而非英美法系”。

圖:1889年2月11日,天皇睦仁將《大日本帝國憲法》授予首相黑田清隆。


馮瑋

日本是大陸法系。在近代化過程中,日本學習的是德國的法律制度,也很對的當時日本的需求,且這種影響在日本政府和民間已經根深蒂固。二戰戰敗後,被駐日美軍進行民主改造,美國將部分英美法系的制度帶給了日本。日本是個善於學習且能將外來文化和本土文化結合的國家,於是在上述事件後,綜合了兩大法系的優點形成自己的特色,但根本的法律文化認同還是大陸法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