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這些都可以抵扣,千萬要收好!

增值稅發票,這些都可以抵扣,千萬要收好!

問題一哪些進項不得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問題二增值稅發票“抵扣聯”認證後丟失了,業務怎麼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文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問題三增值稅發票“抵扣聯”認證前丟了,業務怎麼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文第三條規定,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留存備查。

問題四增值稅“發票聯”、“抵扣聯”都丟了,該怎麼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文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貨運專票已於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問題五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發票種類,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文相關規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問題六認證抵扣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保存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文第二十九條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根據規定,抵扣聯也屬於發票,應該存10年。

問題七符合規定的“公路通行費發票”可以抵扣?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文相關規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三)本通知所稱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問題八符合規定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以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文相關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後,其增值稅額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題九

符合規定的“完稅憑證”可以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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