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所得稅上的統借統還

營業稅下,統借統還的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後,統借統還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對流轉稅而言,統借統還實質:收了利息不繳稅或免稅,是個真正稅收優惠。

統借統還政策對於所得稅又是什麼呢?如統借方是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向成員企業收取的利息,肯定是所得稅上的收入,成員企業拿到合法憑據可在所得稅前扣除。對所得稅而言,通過統借統還政策,可能想解決的問題有:

 

增值稅、所得稅上的統借統還

1.扣除憑證問題。營業稅下,因不徵收營業稅,資金使用方拿不到發票,因此部份地方規定了憑藉款合同、協議等允許稅前扣除。改徵增值稅後,作為免稅收入,統借方可以開具發票,所以扣除憑證問題已經解決。

 

增值稅、所得稅上的統借統還

2.統借統還的利息支出,是屬於向金融企業借款還是屬於非金融機構借款?如屬於金融企業借款,利率不管高低都可列支。如屬於非金融機構借款,則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利率限制。實際上這方面意義也不大,如果真的符合統借統還政策,資金來源是有規定的,只限於金融機構借款,所以哪怕不去傍統借統還政策,也能完全符合利率扣除規定。

增值稅、所得稅上的統借統還

3.受不受關聯方債資比限制。新所得稅法下,總局層面,只對房地產行業作出了統借統還規定,但對統借統還資金,屬不屬於關聯方借款、在計算債資比時是否包括在內,總局沒有文件明確。全國大部份地方口徑,資金使用方取得的統借統還資金,不能視為金融企業的直接貸款,應該判斷為關聯方借款。

綜上,對增值稅來說,符合條件的統借統還,可解決集團內部分利息重複徵收增值稅問題。對企業所得稅而言,營改增後,沒有太多實質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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