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如何計算以及會計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 第七條的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甲公司是生產、生活性服務業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進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

2019年8月,甲公司的一般計稅項目銷項稅額為12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上期留抵稅額10萬元,上期結轉的加計抵減額餘額5萬元;簡易計稅項目銷售額100萬元(不含稅價),徵收率3%。

一般計稅項目:抵減前的應納稅額=120-100-10=10(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100*10%+5=15(萬元)

抵減後的應納稅額=10-10=0(萬元)

加計抵減額餘額=15-10=5(萬元)

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100×3%=3(萬元)

應納稅額合計:一般計稅項目應納稅額+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0+3=3(萬元)

甲公司在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應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具體地說,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3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

其他收益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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