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6月1日起,增值稅申報表應該這樣填寫!

6月1日起,增值稅申報表應該這樣填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自2018年6月1日起,對部分項目因增值稅稅率調整,表式和填寫方法也發生一些變化。 本文為您介紹主要變化的三個表~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增值稅稅率自2018年5月1日起,對17%和11%稅率調整為16%和10%之後,無論從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標準判定適用稅率,還是後期的依法追徵或者稽查等,仍然會出現原稅率情況。

但是,根據之前已經確認的申報表簡化的承諾和表式本身已經有的複雜性,本次對附表一直接採用了基本維持原表式,填寫規則作調整的辦法。

1.表面將17%和11%調整為16%和10%。

2.對於表面調整之後,以後發生按規定需要按照原稅率申報時,則對於17%的部分仍然在原有欄目“即16%的欄目)填寫。

3.對於表面調整之後,以後發生按規定需要按照原稅率申報時,則對於11%的部分仍然在原有欄目“即10%的欄目)填寫。

有人對於16%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欄目感到屬於設計錯誤,其實不是,比如動產租賃16%等。

附表一填寫的另外一個注意點是差額徵稅部分:

對於存在差額徵稅項目的,按照當期差額扣除金額沒有發生額和當期有實際差額髮生額兩種情況填寫。

6月1日起,增值稅申報表應該這樣填寫!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附表二的表面沒有改動,但是對於填寫還是需要注意:

1.農產品填寫,新規中雖然沒有了加計扣除的說法,但是在申報時,筆者認為可以依然按照原辦法申報,即對於按照規定按照12%扣除率抵扣的,就其12%與10%之間的差額部分計入“8a”欄目申報。

2.對於按規定取得的原稅率的抵扣憑證,仍然反映在原相應欄目,即按照原規則歸集。

3.對於通行費的抵扣已經實行新規,對於取得ETC通行費電子發票的,也應當勾選確認,按照視同專票的形式進入認證抵扣憑證欄目。

6月1日起,增值稅申報表應該這樣填寫!

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

附表三也是對原17%和11%分別調整為“16%稅率的項目”“10%稅率的項目”。注意一點:對於按照規定取得的可以差額扣除的適用原稅率的項目,仍然在原欄目中填寫,即17%的在16%中填寫;11%在10%欄目中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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