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為員工購買的意外保險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為員工購買的意外保險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問:我公司為新疆的一家建築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建委的要求為施工人員購買了團體意外保險並取得保險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為施工人員購買的團體意外保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為員工購買的意外保險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中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2016年5月28日新疆國稅發佈的《營改增政策答疑(十一)》就第五個問題“營改增後提供建築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照建委要求為施工人員購買團體意外保險,取得保險費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答覆為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按照建委的要求為施工人員購買的團體意外保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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