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這是中國人繞不開的話題。
房子有人買,自然也有人賣。
賣房的人,大多數都是開發商,但不排除那許許多多房子不止一套的人。
大多數人都會比較誠信一點,決定將房子賣給誰,那房子就給誰。
可也有些人會比較貪心,一個房子連續賣給了好幾個人。
這個時候,房子該算誰的呢?
我們從一個案例來簡單說明一下:
鄭先生是城市人,早些年拆遷的時候,他獲得了兩套房子的補償。
2014年,鄭先生準備把其中的一套房子賣掉,於是,他就在房屋中介網上掛了個名。
兩個月後,準備買房的梁先生找到了鄭先生,雙方談論買賣房屋的事情。
梁先生表示,他剛來這座城市,還沒有落腳的地方,想先住進去。但是,自己暫時還無法全款購房,可以先付個20%的預付款50萬元。
鄭先生同意了,收下50萬元後,便讓梁先生先住了進去。
一個月後,呂先生通過朋友聯繫到了鄭先生,打算買下他的房子,所出的價格會比梁先生多50萬。前提是,鄭先生必須馬上將房子過戶給他。
在收到呂先生100萬元的預付款後,鄭先生立刻將房子過戶給了呂先生。
然後,就開始琢磨怎麼跟梁先生說這個事情。
不湊巧的是,這個時候,鄭先生做生意虧損了,他迫不及待地需要更多的現金來扭轉局面。
這個時候,陸先生出現了,陸先生表示,他可以以300萬的價格全款買下鄭先生的房子。
鄭先生一聽,就好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樣,當時就收下了陸先生的300萬,還把房子的鑰匙給了他。
當陸先生興沖沖地來到新買的房子的時候,卻發現房子已經被人住了。梁先生說,這是他買的房子。
雙方爭執不下,而此時,鄭先生到外地去處理他生意上的麻煩了。
陸先生便到法院起訴,要求梁先生搬離他買的房子。
法院接到案子之後,經過調查,發現房子已經過戶給了呂先生,便把呂先生找了過來。
三個人這時候才知道,鄭先生竟然把房子賣給了他們三個人。
那這房子,該算誰的?
最終,法院判決,房子歸呂先生所有,梁先生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搬離該房子。
至於梁先生和陸先生的損失,將由涉案關係人鄭先生對其進行賠償。
法院為什麼這麼判呢?
我國法律針對一房多賣的情形做了如下的順序規定:已經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的人——實際合法佔有的人——為房屋付出較多的人。
我國房屋實施的是登記原則,所以有登記的呂先生可以優先獲得該房屋。
房子畢竟是拿來住的,所以,如果沒有呂先生的話,那該房子應該給實際佔有的梁先生。
如果呂先生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梁先生沒有住進去,按照已經支出的價款來看,房屋才能算是陸先生的。
也就是說,陸先生雖然出錢最多,但不是最有機會獲得該房屋的人,只能排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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