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文加強規範性文件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今天發佈《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亂髮文、出臺“奇葩”文件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政府公信力。

《通知》強調,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嚴禁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

《通知》要求嚴格依法行政,防止亂髮文件。

嚴控發文數量。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得重複發文;對內容相近、能歸併的儘量歸併,可發可不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一律不發,嚴禁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文件、以文件“落實”文件。

嚴格制發程序。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制發,重要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要加強制發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流程,確保制發工作規範有序。

認真評估論證。起草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對該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等進行把關。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評估論證結論要在文件起草說明中寫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

廣泛徵求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未經公佈不得作為管理依據

《通知》強調,嚴格審核把關。建立程序完備、權責一致、相互銜接、運行高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是做好合法性審核工作的重要保證。起草部門要及時將送審稿及有關材料報送制定機關的辦公機構和負責合法性審核的部門,並保證材料的完備性和規範性。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堅持集體審議。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實行集體研究討論制度,防止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拍腦袋”決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經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及時公開發布。行政規範性文件經審議通過或批准後,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並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廣播、電視、公示欄等公開向社會發布,不得以內部文件形式印發執行,未經公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督促整改必要時向社會曝光

《通知》指出,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健全責任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制發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處力度,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問題頻發、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和部門,要通過約談或者專門督導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時向社會曝光。

強化備案監督。健全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監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制定機關要及時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報送備案,主動接受監督。加強黨委、人大、政府等系統備案工作機構的協作配合,建立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探索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建立工作銜接機制,推動行政監督與司法監督形成合力,及時發現並糾正違法文件。

加強督查考核。完善行政規範性文件制發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政府督查機制作用,將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的內容,並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建立督查情況通報制度,對工作落實好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通知》明確,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要求抓緊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文件開展自查自糾,發現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的“奇葩”文件等問題的,要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影響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問責。要做好機構改革過程中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和實施的銜接工作,新組建或者職責調整的政府部門要對本部門負責實施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需要修改的,及時進行修改;不需要修改的,做好繼續實施的銜接工作,確保依法履職。

法制網北京5月31日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