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簽訂合同時“要約、承諾”的重要性!

法律知識:簽訂合同時“要約、承諾”的重要性!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法律知識:簽訂合同時“要約、承諾”的重要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確確定被要約在某個時間內有效,受要約人就可以在此期限內作出承諾。那麼這段時間內要約人就不得撤銷要約。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如果這時要約人撤銷要約,就會使另一方遭受損失。而造成損失的這一大部分的賠償金額不應該由受要約人來承擔的。

法律知識:簽訂合同時“要約、承諾”的重要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收要約人明確表明自己不想接受要約,想要進行修改的,只要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如果在要約期限內收要約人改變主意了,又想要接受要約的,這時候要約人就要重新發份新要約的。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要約人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可以撤銷要約的時候撤銷,或者在合法的時間內撤銷的,都是可以的,那麼要約就會失效了。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如果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會失去效力。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對於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新要約才有法律效應。

法律知識:簽訂合同時“要約、承諾”的重要性!

一項有效的要約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要約人具有締約能力。《合同法》第9條也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要約具有明確的訂立合同的意圖。根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拘束。

(三)要約應當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所以要約原則上應向一個或數個特定人發出,即受要約人原則上應當特定。如果受要約人不特定,則不便於相對人判斷要約人的全面真實意思,不便於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也容易導致要約人一物數賣而產生的合同難以履行的糾紛,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約中具備了這三項內容,即可認為要約的內容是具體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試探性的語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