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心遠地自偏49

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

我只能說,現在的學校不叫學校了,可以叫無限責任公司了。

如果這個家長索賠成功,那麼,學校可以直接關門了,因為它真不能保證學生在走到教室門口時不突發疾病。

學校對死亡學生承擔責任的前提只有一種情況:學校對該學生的死亡,沒有盡到管理責任。比如,沒有及時送去搶救,或者,因為學生互相沖撞,導致舊疾突發等等原因。

而這個學生的情況看,是“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的,學校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基本上等於零。

喪女本身令人同情,蠻不講理漫天要價就令人厭惡了。

好在,法院不是他家開的。法院也不能因為他家死了人就判“安慰金”,比如,承擔5%的責任啥的,法院的判決有重要的導向意義,你今天沒來由地判5%,明天就會有人來要10%,沒完沒了。

依法辦事,是解決所有難題的鑰匙,不依法辦事,是造成所有難題的根源。


潘衛霞律師

學生上學走到校門口,突發心臟病,去世,這事對於家長確實難以接受,但這個事要分成兩部分去看。

第一,學生髮病,這是他的命中註定,就是這樣的壽命,跟學校一點關係都沒有,家長索賠60萬,他有點想多了,一分錢都不會賠的。

第二,這個事想要學校負責只有一種情況,學校是否耽誤搶救學生,如果耽誤搶救了,這算是有過錯,是要酌情賠償的,如果沒耽誤搶救,真是一毛錢都沒關係。

也就是說,現在孩子在學校出事,學校不是負全責,全負責,而是學校有條件的負責,這個條件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才承擔責任,否則不背鍋。尤其對這類疾病更是如此。

學校不是唐僧肉,不能什麼事都找學校,學校有責任的,必須要承擔責任,但學校沒責任的,也不該擔一分錢責任,這才是該有的道理。我們要去除誰慘誰有理,誰弱誰有理的羅輯,應該遵循法律而不是道德。

從人情角度看,在去除了法律責任之外,可以適當的人道補償,包括募捐,但是遇到這樣獅子大張口的家長,就算了吧。


韓東言

從文字描述上看,家長要求學校賠償60萬元是完全不合理的!

從本問題的描述中,我們可以得治,學生在學校是突發心臟病死亡,沒有其他外力的作用或侵害,這是屬於個人自身身體原因造成的損害,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學校及時的搶救孩子,將孩子及時送醫救治,學校不存在過錯,那麼學校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在學生突發心臟病的過程中,學校存在著過錯,比如學校老師得知孩子突發心臟病,依然怠於救治孩子,因為沒有及時將孩子送醫救治,那麼學校就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即使學校存在過錯,但孩子自身的疾病仍是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學校也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60萬元的賠償標的估計是全部責任的數額,對有責任的學校來說,也是個非常不合理的索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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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小天法律諮詢

當然是不合理的。

家長向學校索要賠償,如果要獲得法律支持,那麼,家長必須證明學校有過錯。而這個學生的死亡,是因為她的心臟病引起的。而學校不可能讓一個學生患上心臟病。學生心臟病的突發,也不是學校造成的,這個學生走到教室門口——注意是“走到”,不是“跑到”,她沒有做劇烈的運動,學校也沒有任何能引起她心臟病發作的做法。因此,學校在這個女生死亡的事情上,沒有過錯。學校沒有過錯,家長的索賠要求當然就是不合理的。

家長無理告學校的事件,早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了。為什麼我們的家長這麼願意“告”呢?我看過一本書,叫《民主的細節》,裡面講到美國人特別願意打官司。一些美國人在官司中獲勝,得到地鉅額賠償,這更是使美國人打官司的熱情高脹起來。國人如此願意狀告學校,其實,也是想從其中獲得鉅額的經濟利益,而且同美國人願意打官司的原因一樣,確實有人從狀告學校的訴訟中獲得鉅額賠償,這無疑也促使家長們願意狀告學校。


就題主提出的問題來說,學校無過錯是顯而易見的,家長的要求是否合理,更是無需討論的,因為事實明顯地就擺在那裡。這個問題的價值,是讓我們再一次去反思我們的教育所面臨的嚴酷環境——教師已然被家長們和媒體們用道德和法律的鎖鏈牢牢地禁錮住了。這種環境造成的現象是:老師不敢管學生,學生越來越張狂。學生打老師,學生殺老師的現象屢見不鮮。這種環境造成的惡果是:我們的教育正在一步一步地失去其應起到的作用,教書育人,無疑教書只是手段,育人才是目的,但是,在這種惡劣的教育環境下,我們的教育只剩下“教書”了,而教育的目標“育人”卻被迫放棄了。這可是關乎我們的國家的未來的大事啊!

現在看一看學校的變化吧:

1.中小學田徑運動會上的長跑項目基本被取消了。原先初中男子長跑最長是3000米,現在剩800米了。

2.學生的體育課,足球籃球等教學被嚴格限制了,有的學校甚至不敢開這種對抗性很強的體育課了。

3.學校已不敢組織學生參加夏令營了。上世紀九十年代和本世紀初,總能看到全國各地的中小學生在暑假有組織地出遊。現在基本上看不到了。有些城市的教育主管部門甚至還發文禁止學校組織學生出遊。讀萬卷書行萬里路,如果今也只剩下讀萬卷書了。

4.學生不完成作業,學生上課溜號,學生上課搗亂紀律,老師最多就是口頭教育一下,如果學生不聽,老師也沒有其他辦法,對付著講完課了事。

…………………………

長此以往,我們的孩子們將會變成什麼樣的人呢?我們的國家又將變成一個什麼樣的國家呢?細思極恐啊!


松濤盛語

由於不清楚當地教育部門及學校就這樣問題做了哪些工作。本人無法評價合不合理!

但本人從突發事件的角度來闡述三個方面,學校若做好這些工作,相信處理不難,若未做或未做好,那就是失職,只有按法辦事了!



如下:

一、學校是否對學生進行體檢及相關病史核查!這是最主要的!


二、學校是否對有病史的孩子及家長就孩子病情作溝通、作應急方案、及突發事宜有關告之並落實相關措施!這是當學校、班級出現一定病史學生後必須提前做的工作!並落實好相關保險及監護人責任工作!事未發生,先按照法律及相關做好預防及責任落實工作!



三、突發病情時,學校是否按預設的相關應急方案進行搶救及善後工作!是否應了學校之責!



如果以上措施到位!相信幾十萬賠償也好、責任也好,一切照章辦事、依法解決,對各方都是一種權益的保護!



最後我想說:賠不賠60萬,並沒有什麼合不合理,更何況有國家保險在那裡,交與不交,索不索賠,那看學校管理了!所以以上之題目意在質問學校有沒有盡學校管理之職責、違不違反國家法律及道德管理之規定!


歡迎有不同的看法,下方留言!

感謝關注和留言!謝謝!


沙漠遇見大海

不合理,就這個案例來說,60萬太多了,但是如果沒有相應的監控視頻,學校確實要負責任,雖然學校老師不是學生的監護人,但學生走進學校了,學校就對學生有了監護責任。學校應為未盡監護義務所造成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或許大家會對學校喊冤,但這個真的沒有辦法,不過60萬太多了,學校應該拿出監控視頻,證明這個女生進校後,沒跟同學間發生什麼衝突,或者刺激的事。這樣責任就會少很多。

現在別說學生在校出意外,就算假期在學校外出了意外,還是有家長來學校鬧的,會說學校沒有做好安全教育的宣傳工作。就我身邊的來說,學生在校外賒賬幾百塊,家長不找店家直接找學校要說法的。學校老師成了弱勢群體,什麼人都可以欺負的樣子。

我覺得還是多點理解學校吧,真的不容易。


小小數學教師

心臟病是自身疾病,因為心臟病突發而死亡這也是由於自身的疾病引起的。該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就突發心臟病死亡,這也屬於突發事件。家長要求學校賠償60萬,顯然不合理。

一、雖然學生到學校後,學校就負有監護管理職責了。但是學生原發性疾病,並不在學校監護職責範圍。

如果說學校在學生髮病後沒有采取相關的醫療救護措施,那麼學校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如果說學校在學生髮病後,積極採取有關措施,或者是學生當場死亡,根本來不及搶救等等,那麼學校就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二、該學生突然發病,應當找找發病的原因。如果原因與學校無關,那麼學校也不應當承擔責任。

作為學生監護人的家長,平時就應當注意學生的身體健康,對於有病的子女就負有看管及照顧的義務。

三、本案關鍵看學生的突發心臟病與學校的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

如果說與學校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那麼學校就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如果說是由學生自身的疾病引起的,也就是說,學生當時就是不上學校,走到馬路上也會發病出事的,那樣就總不可能怨馬路吧?

所以說出了這樣的事是件不幸的事,但是也不能因此亂究責任、讓無關的別人賠償。


法重情深

我不是一個法律專家,對法律上規定的賠償依據不瞭解,我只是一位教師,站在教師的角度我說一下我的感受。三年前我們這地方發生了一起學生溺水死亡的事故,起因是三個男孩子在學校放假後到一個池塘洗澡,不

幸身亡,家長就抬著孩子的屍體到學校鬧,打著大幅標語:“還我孩子”,好像他的孩子是學校故意害死似的,一打聽是學校早放了一下午假,他們就推論:不是學校早放假,孩子也不至於被淹死。結果學校賠錢了事。還有一個更奇怪的事,一個學生在家方便時被卡在便池上窒息而死,家長也找到學校,說老師為什麼孩子不來上學不打電話,老師要打了電話,孩子還會死嗎?沒辦法學校陪錢了事。現在學校就是冤大頭,只要孩子有了事關不關學校的事,即使是八杆子打不

著的原因也能往你身上賴,你學校就得負責。說到這我又想起了日本的一起學生事故,很令人感慨,日本的一所學校組織一次夏令營活動,活動中一個孩子失足墜崖死了,孩子的家長連續幾次向老師賠不是,說他的孩子驚嚇了老師,感到很不安,他們也沒有向學校索賠,我們中國人看不下去了,就質問孩子家長為什麼不像學校索賠,家長卻說,讓他們配什麼,他們也不想出事啊,中國人啞口無言。不同的民族,不同的觀念、對教育不同的態度,怎不令人感慨。


四清園丁

發生這類事情確實令人悲傷,文中沒說女生年齡,依法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 如果8週歲以下的小學生在校發生心臟病,學校能夠證明自己發現後及時採取救護和求醫措施,例如做人工呼吸和撥打120或者送醫,女生死亡不是學校責任,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2. 如果8週歲以下的小學生在校發生心臟病,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及時採取救護和求醫措施,例如沒有做人工呼吸搶救、未撥打120或者未及時送醫,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責任多少需要司法鑑定來確認。

  3. 如果8週歲以下的小學生在校發生心臟病,家長證明學校沒及時採取救護和求醫,例如沒有做人工呼吸搶救、未撥打120或者未及時送醫,女生因救治延誤死亡,學校有管理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責任多少需要司法鑑定來確認。

  4. 如果8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學生在校發生心臟病,家長證明學校沒及時採取救護和求醫,沒有做人工呼吸搶救、未撥打120或者未及時送醫,女生因救治延誤死亡,學校有管理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責任多少需要司法鑑定來確認。

大家認為我回答的對,請多多點贊,我是律師,法律問題歡迎關注我的頭條號!多多邀請我回答法律問題,謝謝!

429方寸世界

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我認為不合理,原因如下:

假若學生在學校受到老師過於的嚴厲管教(打罵),一時想不開,在學校宿舍跳樓自殺。或者學生在學校宿舍休息睡覺,而宿舍的上下梯床存在安全隱患,導致學生在睡夢中摔下死亡。或者學生與學生之間打架鬥毆,而學校老師和保安不阻止,不問不理的,導致學生死亡……等等原因。那麼學校應該負全面責任,賠償學生的安葬費和家長的撫養費。

至於題主的描述問題,若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倒地,老師在第一時間撥打120救護車,在搶救中孩子還是不幸死亡,那麼學校就沒有責任。若老師看見學生突發心臟病倒地,不問不理,導致學生瞬間死亡,那麼學校應該負責任,但不是全負責任(學生突發病死亡屬意外事故)。

女學生家長要求校方賠償60萬,相當於全面負責任,引起了社會各界人士的高度關注,與論不休。我認為,學校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希望法方妥善處理好此問題。我建議:從人道主義方面講,學校給予一定的補償安葬費完全合情合理,從而讓不幸的女生早日入土為安吧!


(網絡女生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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