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的30個實用問題( 附司法解釋)

關於交通事故的30個實用問題( 附司法解釋)

 1、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是一個人的時候,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該怎麼承擔?

那麼怎麼才算登記車主有過錯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認定登記車主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2、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該怎麼承擔?

這個問題,在該司法解釋沒有頒佈之前,各地法院的判決大相徑庭,判什麼的都有,大致有四種:

(一)判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判決被掛靠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的損失應由實際車輛所有人來承擔

(三)判決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結果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損失往往得不到執行。

(四)判決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該判決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該司法解釋是出臺,會讓各地法院有一個統一的裁判標準,就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3、私下轉讓車輛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個問題分兩種情況而定。

第二種情況,就是多次轉讓均為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4、套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該如何承擔責任?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屬於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由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套牌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5、拼裝車、報廢車輛進行私下轉讓的,發生交通事故後,該如何承擔責任?

  6、學員在駕校學習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該如何承擔責任,是駕校還是學員?

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第七的規定,應由駕校培訓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

  7、想買車,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由誰來承擔?

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試乘者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應由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9、不具備上高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由誰承擔?

  10、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道路通行,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行為人來承擔,如果能證明道路的管理者有過錯的話,管理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11、機動車存在缺陷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情況下,屬於產品責任糾紛,當事人可以以產品存在缺陷為由,向汽車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主張權利。

  12、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損害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關於“人身傷亡”是否包括精神撫慰金的項目?

這個問題在該司法解釋沒有頒佈之前也是爭論比較大,尤其是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最多,現該司法解釋已經明確規定,該人身傷亡,包括精神撫慰金。

  14、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停運損失?

這個問題,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覆中,也由此規定,但批覆規定很模糊,司法實踐中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先該司法解釋做出相應的規定,合理停運損失應該支持。

  15、非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產生的合理費用是否應該支持?

根據該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15條第2款第4項的規定,非營運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應該支持。

  16、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麼?

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統一,有的講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為被告,該司法解釋第25條的規定,講該做法統一化,一律列為共同被告。

  17、商業三責任險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是什麼呢?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是不允許直接將商業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為被告,保險公司也不在商業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也有的法院觀念超前,直接依據保險法第65條的規定,判商業險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保險公司合同約定的條款等於擺設,保險公司沒有抗辯權。該司法解釋也將該標準統一化,當事人如果請求將商業險列為共同被告的話,法院應准許,並且可以判決在商業險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可以依據保險合同進行抗辯。

  18、既有交強險又有商業三責險的情況,責任如何承擔?

  19、精神撫慰金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優先承擔,是否應該支持?

  20、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21、醉酒、服用違禁品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22、機動車逃逸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23、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24、未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責任該如何承擔?

  25、多輛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該如何承擔?

這種情況下,如果損失超過各交強險限額之和的,由各交強險保險公司在各自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未超過各交強險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按照比例進行分擔。

  26、牽引車(半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該如何賠償?

應由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平均進行賠償。

  27、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個受害人的,一個交強險該如何賠償?

  28、無名氏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金由誰領取的?

  29、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適用該司法解釋?

根據該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30、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麼理解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這一解釋便將在學校、單位、施工單位等發生的車輛致人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納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約束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

  一、關於主體責任的認定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人損害,當事人請求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試乘人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第十條 因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等妨礙通行的行為,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並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關於賠償範圍的認定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關於責任承擔的認定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險公司另行起訴請求投保義務人按照重新核定後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主張交強險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或者設定擔保的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關於訴訟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

  五、關於適用範圍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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