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河稅務:無償移交給政府的配套設施是否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在進行房地產開發時,政府會要求企業配建相應的保障房、學校、幼兒園等公共配套設施,對於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的該類房產,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呢,現對有關政策進行一下梳理。

政策依據:

1.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十四條有關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公益事業捐贈法》中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綜上所述,無償移交給政府的公共配套設施屬於公益行為,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值的注意的是,企業需取得相關移交給政府的證明資料,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如不能取得相關證明資料,屬於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長河稅務:無償移交給政府的配套設施是否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財稅專家簡介:

趙曉鳳,女,會計師, 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從事財稅工作10餘年,提供財務、稅收、管理諮詢、稅務籌劃服務,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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