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10步走!

【案情介紹:僅有“擬徵地公告”“徵求意見稿”是否能夠作為徵收土地的依據?】

諮詢人梁先生系山東省濟寧市泗水鎮東音義村的村民,因政府貯備用地需要,其三塊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被劃入徵收範圍內。根據梁先生向在明律師所做的介紹,除泗水縣人民政府在村口張貼了《擬徵收土地公告》《泗水縣濱河路棚戶區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外,未見履行其他法定徵收程序和批准文件,經入戶摸底測量房屋面積後,相關工作人員口頭答覆,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工作於15日後完成。梁先生因對《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的補償標準不滿,選擇向資深徵收維權律師紀召兵進行諮詢以尋求幫助。

乾貨!農村集體土地徵收10步走!

【律師說法:首先需要明確集體土地徵收審批的一般程序是什麼】

一、批前階段

(1)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縣、市的土地行政相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政府下達的批次用地計劃,確定徵收區域地塊。

(2)發佈擬徵地公告

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徵地村、組發佈《擬徵地公告》,將徵地範圍、位置、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戶。

(3)入戶調查

受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勘驗機構對擬徵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入戶調查,並將結果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等進行確認。

(4)組織徵地聽證

被徵地農民對徵地告知內容提出意見並申請聽證的,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組織聽證。

(5)組卷“一書四(三)方案”上報審批

根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規定,由縣、市土地主管部門將“一書四(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土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勘測定界圖、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彙總表等材料,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申報。

二、批後階段

(6)徵收土地公告

根據土地審批級別的不同,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省級政府或國務院作出的批覆文件的10個工作日內在村、組進行徵收土地公告。徵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

(7)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被徵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8)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主動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無需修改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告,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後公告。

(9)落實徵地補償、安置資金

市、縣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徵地補償、安置以及社保費等各項費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後,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並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徵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佈,以便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徵收土地公告內容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10)責令交出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至此,整個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程序宣告結束。

針對梁先生諮詢的問題,紀召兵律師指出,縣、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徵收環節需履行上述十大法定程序。如果僅僅只有“擬徵地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這種類似預徵收性質的文件,就啟動土地徵收程序已屬違法。相關當事人則要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進行救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批前“告知、確認、聽證”,批後“兩公告一登記”的經典程序,更是值得廣大被徵收人學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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