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億元!虎門這個案件執行過程一波三折!千萬不要輕易幫人擔保!

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門法庭

成功處理虎門一宗標的

逾1.2億餘元的特大執行案件。

執行法官經過兩年多不懈努力,

用足用活強制執行措施,

促使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執行和解,

盤活一債務人名下樓盤,

充分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為鉅額借款擔保被判連帶還款

2013年7月,廣東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東莞居民王先生簽訂一份借款合同,該公司因生意週轉向王先生借款6177萬元,東莞市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東莞市某民辦學校等多個單位和個人作為保證人提供信用擔保。還款時間到期後,

廣東某實業公司並無足額還款。

2014年1月,王先生遂起訴。2015年1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廣東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應向王先生支付借款本金55786142.9元及利息2212738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四倍計付違約金,各保證人依法承擔擔保責任。王先生和民辦學校不服,均提起上訴。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2016年3月,王先生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計8000多萬元。

東莞市第二人民虎門法庭執行法官凍結、扣劃了各被執行人存款100多萬元。經查,各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雖多,但大部分因涉其他官司已被其他法院先查封,虎門法庭無權直接處置,另一被執行人某民辦學校屬於教育機構,需慎重執行。執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經查檔案,執行法官發現其中一個被執行人東莞市某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法院生效判決後變更了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戴某的電話還能打通。執行法官傳喚戴某到庭,但戴某拒絕如實報告公司財產,拒絕還錢。

直到執行幹警宣讀拘留決定,戴某才答應還錢。在執行法官主持下,戴某與王先生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分四期支付9515萬元以了結本案。但戴某並無依約履行協議,並玩起了“失蹤”。該物業公司再次變更了法定代表人,執行工作再度陷入困境。

促成1.2億元債權執行和解

2016年12月30日,法院接到舉報,上述物業公司名下有三塊位於常平鎮的連片土地,此前已被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現已開發建設樓盤,其中第一期建築已獲建設部門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執行幹警查封了上述樓盤一期在售房產,售樓處及在建的第二期、第三期工程一併登記查封。該樓盤因被司法查封可能陷入爛尾狀態。

因爛尾樓盤價值有限,且涉及鉅額工程款、抵押債權等優先債權,如強行拍賣,不僅建築工地停工有可能引發建築工人鬧事影響社會穩定,而且各方債權很難兌現。

法院組織了王先生和該物業公司協商,希望最大限度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但因此前戴某惡意毀約,雙方之間已失去信任,協商難度很大。

經過執行幹警大量艱苦的協調工作,並在物業公司提供其他擔保的前提下,2018年4月2日,雙方終於再次達成和解協議:物業公司確認拖欠王先生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1.2億多元,一個月內支付兩千萬元,三個月內支付六千萬元,半年內清償完畢,王先生收到首期款後申請法院解除全部查控措施。

為保證協議履行,物業公司實際控制人戴某及其三個兒子及其其他控股企業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日前,物業公司已依約支付首期款兩千萬元,法院解除對其查控措施。在抵押權人監督控制下,上述樓盤得以重新開工,各方債權都有望足額清償。

幫人擔保有風險!

千萬不要輕易給人擔保!!

擔保人需要注意的問題,歸納總結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範圍,以及擔保方式;

4、主要擔保期限問題;

5、在允許的情況下儘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來源東莞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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