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婚前房產在婚後出租,他老公啥都不用做就分走250萬!

很多人在結婚之前就按揭買了房子,買的時候房價比較低,所以每個月的按揭也很低。

比如,2015年按揭款每月3500,2017年出租時也可以3500一個月,正好以租養貸。這些在結婚之前就按揭了好幾套,全都是以租養貸。

那麼,結婚之後用租金來償還按揭款,會面臨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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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婚後用了共同財產還貸,那麼還貸的款項及對應的增值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要補償一半。

比如,婚後還貸20萬,佔總房價的20%。離婚時房屋價值是300萬,那麼就要補償對方10%,即30萬。如果婚後用的是個人財產還貸,那麼離婚時就不需要補償對方。

而婚後的租金究竟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就成為關鍵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財產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民法理論上,租金是房屋使用權的轉化,應屬於孳息。但是,我們國家法律並沒有明確租金究竟是不是孳息。因此,實務中租金就很容易跟婚後收益對應上,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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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單套房子,再婚後出租一般不需要投入多少勞務,委託中介基本能夠完成,存在認定為孳息的可能。

但若是多套房屋出租、甚至是商場、寫字樓出租,則客觀上會投入很多勞務。出租本身也是一門產業,需要宣傳、策劃、招租、管理和修繕等等。這種不動產出租應當認為是經營活動,屬於經營性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56期的指導案例指出: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於個人財產;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後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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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親自辦理的一起涉及一棟樓房含42套房屋出租的離婚案,法院同樣認為是租金共同財產。

因此,以租養貸確實可能會面臨以共同財產還貸的風險。相反,對於只有一兩套住宅的人,收到的租金數額不大,用於日常生活,最終離婚的時候不存在分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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