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縣:以卡養卡套現30餘萬因詐騙罪雙雙獲刑

近日,涇縣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信用卡詐騙罪案,被告李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陳某因上述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兩人共同退賠所有銀行本金共計324129.84元。

2013年底,被告人陳某將其正在使用的一張信用卡交給被告人李某為其套取現金。被告人李某幫助陳某套現後,繼續將卡留在身邊使用套現。由於套現資金不夠其使用,被告人李某向陳某索要新卡套現消費,陳某出於害怕承擔信用卡逾期的法律責任以及擔心雙方的情人關係被家人知曉,又陸續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了六張信用卡給李某套現消費,以卡養卡,但這樣仍無法維持李某高額消費和賭博惡習。2016年7、8月間,李某通過陳某手機號碼註冊的支付寶APP,再次申請了兩張信用卡,經陳某將上述兩張信用卡開通後由李某使用。此外,被告人李某還使用自己名下的四張信用卡套現和消費。截止案發時,被告人李某持陳某名下的八張信用卡共透支銀行本金252911.21元,持其本人名下的四張信用卡透支銀行本金71218.63元,合計透支銀行本金324129.8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超過規定的期限透支銀行資金數額巨大,經發卡行多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均己觸犯刑律,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鑑於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陳某起次要作用,遂作出以上判決。

信用卡確實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但是使用的同時也應控制其額度,保證透支數額在自己能夠償還的合理範圍內,連鎖透支、以卡養卡,只會助長過度消費的惡習,最終導致信用卡連鎖逾期更難還清,還要承擔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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