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有問有答》,宣宣給大家講解了上訴要符合哪些條件。今天,宣宣跟大家聊一聊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1.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多長?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哪些條件下,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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