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本應成為父母的驕傲,不幸的是粘上了毒癮,多次戒毒仍未戒掉,如此這般又容留他人吸毒,害人又害己,最終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
案件回顧
羅某自2008年大學畢業後,在工作之餘,與朋友在娛樂場所中接觸到毒品,隨後在吸食過程中產生了毒癮。曾因吸食毒品,於2011年、2013年、2014年三次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公安機關雖對羅某採取了相關戒毒措施,但仍無法幫助羅某戒除毒癮。2017年9至11月份,羅某瞞著家人,在其家中臥室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爾後,羅某在向他人購買毒品過程中被當場抓獲歸案。
檢察官提醒
毒品可以毀掉一個完整的家庭,可以毀掉一個人的人生。勿讓父母的牽掛、妻子(丈夫)的關心、孩子的渴望成為你在牢籠中的懺悔。對於毒品,我們應該堅定大膽說“不”,請珍惜生命,遠離毒品。
普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審核/管少忠
文/王海
信檢君期待您的關注哦!
閱讀更多 信豐檢察之窗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