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兩女子利用通訊信息宣揚邪教獲刑

利用手機編髮信息、撥打電話200條(次)以上、宣揚邪教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南京市的王兆珠、張雲波就因此獲刑。

2017年12月25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兆珠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張雲波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王兆珠,女,江蘇省南京市人,1961年12月生,漢族,初中文化,江蘇省機械公司退休職工,住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琥珀巷。2001年1月、2004年7月、2007年8月因擾亂社會秩序先後三次受到行政處罰;2009年11月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張雲波,女,江蘇省南京市人,1943年11月生,漢族,大學文化,南京水科院退休職工,住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香格里拉花園。2017年4月6日因涉嫌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間,被告人王兆珠利用購買的手機及電話卡,通過手機自動撥號軟件,撥打不特定群眾電話共計32424次,播放“法輪功”宣傳音頻。2016年,被告人王兆珠為孫XX、馬XX、朱XX代購“法輪功”宣傳書籍共計3套120餘本。2017年1月,被告人王兆珠告知被告人張雲波可以通過撥打電話傳播“法輪功”宣傳音頻,併為其提供可以自動撥打且帶有“法輪功”宣傳音頻的手機及電話卡。自2017年2月始,被告人張雲波利用從王兆珠處獲得的“法輪功”宣傳音頻手機,通過手機自動撥號軟件,撥打不特定群眾電話共計755次,播放“法輪功”宣傳音頻。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王兆珠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住處扣押了中興牌手機7部、蘋果牌手機1部、諾基亞牌手機1部、彩色打印機1臺、電腦主機一臺、數字播放器3臺、ASVS牌筆記本電腦1臺、讀卡器10個、U盤6個、原道牌平板電腦1臺以及有關“法輪功”的書籍、冊子等用於“法輪功”宣傳的物品。同年4月6日,被告人張雲波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住處扣押了中興牌手機1部、筆記本電腦1臺、有關“法輪功”的書籍及宣傳冊等用於“法輪功”宣傳的物品。兩被告人歸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兆珠、張雲波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其中被告人王兆珠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張雲波情節較輕。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兆珠、張雲波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王兆珠曾多次因擾亂社會秩序被行政處罰,曾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科以刑罰,均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兆珠利用通訊信息宣揚邪教,撥打電話次數已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故對其辯護人提出的可以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張雲波在與被告人王兆珠的共同犯罪中,積極主動,無主從犯之分;其利用通訊信息宣揚邪教,撥打電話755次,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對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雲波系從犯,可免於刑事處罰或剝奪政治權利、單處罰金的意見均不予採納。兩被告人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予以採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遂作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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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編髮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第三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

第四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相應標準五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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