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範開具和使用分割單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明確分割單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分割單一般也稱為原始憑證分割單。《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一張復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

企業所得稅方面,原已被廢止的《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無法取得水、電發票的,應以雙方的租用合同、電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發票或複印件、經雙方確認的用水、電量分割單等憑證,據實進行稅前扣除。”一些省市也曾在彙算清繳輔導文件中,就分割單作出相關規定,但各地口徑不一,而且文件效力也容易產生爭議。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首次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的形式明確了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適用範圍及相關要求。

分割單的適用範圍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分割單適用範圍有三種:一是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採取分攤方式的;二是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採取分攤方式的;三是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和網絡等費用,採取分攤方式的。

使用分割單時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首先,從地域來講,《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是“在境內接受勞務”,從境外購進勞務原則上應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即“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其次,從分攤對象來講,《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稅勞務”不包括貨物,而第十九條規定的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費用則包括貨物(比如水、電、燃氣)等各項支出。

最後,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採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此時嚴格來講出租方也應開具分割單,只是出租方承擔的比例為零。

分割單的填制要求

分割單由取得和保存原始憑證比如發票的單位,嚮應取得而未取得原始憑證的單位出具。對於開具分割單的單位而言,分割單屬於內部憑證;對於取得分割單的單位而言,分割單屬於外部憑證。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本身並沒有對分割單如何填制進行明確。對此,可以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會字〔1996〕19號)的要求進行填制,即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分割單的相關資料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區分了稅前扣除憑證與相關資料的關係,相關資料不屬於稅前扣除憑證,但屬於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真實性的資料,企業也應按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履行保管責任,以備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人員核實。

企業在使用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時應保管好相關資料,尤其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接受分割單的企業,應該向出具分割單的企業,索要收款企業開具的發票或其他收款憑證的複印件,作為分割單的附件。

第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要求採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所以企業除了應該在分割單上寫明分攤情況外,也應收集能夠證明分攤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相關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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