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人壽客戶理賠時被告知職業不可保 起訴獲法院支持

多次溝通無果,鄭某某將太平洋人壽濰坊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鄭某某訴稱,其與劉某某系夫妻關係,劉某某於2016年5月26日與被告太平洋人壽簽訂人身保險合同一份,在被告處投保人身保險,受益人是原告。劉某某於2017年3月18日意外身亡,原告作為受益人向被告理賠,被告推諉拒賠。

庭審中,太平洋人壽稱其投保情況屬實,也曾接到過原告的理賠申請。但在其審查理賠過程中發現,被保險人劉某某的職業為專職拆遷人員,無相應的技術資質,其職業不屬於安行寶兩全保險的可保職業,因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被告其職業情況,影響了被告是否承保的決定,被告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於2017年4月17日作出理賠決定,解除涉案的保險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某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與太平洋人壽簽訂了安行寶兩全保險人身保險合同,該合同的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係。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簽訂合同時太平洋人壽濰坊公司是否進行了詢問,劉某某是否如實告知,劉某某生前進行房屋拆除是否屬於職業或工種的變更,太平洋人壽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雙方的保險合同條款,劉某某申請投保時填寫的職業是農民,其職業等級也符合分類表中的可保職業,其作為農民即使在農閒時打工從事房屋拆除,並未改變其農民職業的性質。而在劉某某簽名的投保單中,並沒有關於職業及工種的相關詢問內容,不能認定劉某某屬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鄭某某保險金100000元。

今年4月8日,魯網以《山東人保壽險拒賠案之辯:投保人兩種職業理賠差別不啻天淵》為題報道了人保壽險山東省分公司一起類似的理賠案。投保人田洪波於2015年7月在人保壽險山東省分公司投保了百萬身價惠民兩全保險一份,後由于田洪波在裝車過程中跌落地面死亡,其家人多次主張理賠被拒後,訴諸法律。

人保壽險山東省分公司辯稱,田洪波於2015年7月22日投保人壽險百萬身價惠民兩全保險。投保時投保單上寫明瞭田洪波職業為農夫,並簽字確認。實際上田洪波在投保前就一直從事營業用貨車司機的職業,而且都是載重4噸以上的營業用貨車。根據保險公司職業分類,此職業為5類職業。田洪波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法院審理認為,田洪波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保人身保險,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之間保險合同關係成立且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告不予理賠的理由為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其從事貨車運輸職業,而根據該產品的投保規則,該類職業不予投保,故被告解除合同。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的規定,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法院一審判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於賠付給原告保險金28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