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投資者索賠案二審全面開庭 最終索賠金額或創新紀錄

7月6日,備受關注的大智慧(601519)投資者索賠系列案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當日二審開庭涉及到約100位投資者,這些投資者已經領到了一審法院的勝訴判決書,法院支持了投資者的索賠訴求,而一審兩名被告大智慧、上海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作為投資者代理律師的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表示。

2015年7月,證監會公佈對大智慧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大智慧通過承諾“可全額退款”的銷售方式提前確認收入,以“打新股”等為名進行營銷、延後確認年終獎少計當期成本費用等方式,共計虛增2013年度利潤1.21億元,,佔當年對外披露的合併利潤總額的281%。為此,證監會決定對大智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公司相關高管給予警告和罰款。

臧小麗說,大智慧股票投資者的可索賠範圍是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7日期間買入大智慧股票,並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本案目前仍在訴訟時效內,未參與索賠的投資者仍可參加。

有證券維權律師認為,大智慧案最終索賠金額可能創造新紀錄,超過此前的索賠金額最大的東方電子和佛山照明案。

據臧小麗介紹,大智慧的上訴理由是不認可一審法院認定的揭露日標準,一審法院認定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發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為揭露日,大智慧公司認為本案的揭露日是2015年1月23日,即大智慧公司發佈關於《上海證監局現場檢查結果的整改報告》之日;不認可投資者主張的損失與大智慧虛假陳述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不認可一審法院認定的系統風險酌情扣減標準,大智慧認為應該扣減更多。

上海立信事務所不認可一審法院判決的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結果,認為自身沒有違法的故意,只應該承擔過失責任,應該根據其過錯大小來區分責任,而一審法院不區分其過錯大小,統一讓其承擔連帶責任不合理。

據悉,上海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是大智慧2013年財務報表審計機構,為大智慧出具了標準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證監會查明大智慧的2013年年度報告存在提前確認收入、虛增利潤、延後確認收入等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證監會還認為,上海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過程涉多項違法,屬於“證券服務機構未能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因此,證監會對大智慧公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分別作出了行政處罰。

“我們代表投資者認可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其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恰當,應該予以維持,並對大智慧及上海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的上訴理由進行了逐一反駁。”臧小麗說。本案的一審法院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前期已有生效判決認定大智慧虛假陳述的揭露日為2015年11月7日,而上海地區其他類似生效判例均有酌情扣減的20%—30%系統風險的做法,像上海順灝(原“上海綠新”)、安碩信息案,均是如此,且二審法院與大智慧案一樣,均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因此,證券維權律師認為大智慧案的二審結果可能會是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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