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經濟賠償金是咋規定的?

無論是初入職場的“菜鳥”,還是已經在職場打拼多年的老手,在用人單位面前,作為勞動者無非是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弱勢者,經常面臨自身權益被侵害的情形,而作為“法律小白”的勞動者,往往不知道自身權益遭受侵害,本期就帶各位勞動者看看我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用人單位經濟賠償金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經濟賠償金是咋規定的?

對於“小白”來說,以下規定必須熟知: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經濟賠償金是咋規定的?

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作為勞動者來說,除了對基本規定有所瞭解之外,還要積極維護自身權益,那麼以下條款就可以成為勞動者維權的“掌中寶”之一。

《勞動合同法》經濟賠償金是咋規定的?

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如果在工作中遇到用人單位侵權行徑,作為勞動者要勇於並擅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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