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討債需合法,規則應遵守

每日說法:討債需合法,規則應遵守

事件始末

被害人覃某長期拖欠被告人楊某、龔某數十萬合法借款未歸還。2016年3月初,楊某與龔某商議共同出資請人找覃某收賬,龔某表示同意。於是楊某便聯繫之前幫自己收賬的周某並承諾支付對方收賬金額的20%作為報酬,周某要求楊某先支付5000元路費,楊某同意後,用微信轉賬的方式在支付給周某2000元后,周某聯繫了被告人何某乙及何某。2016年3月11日,何某通過手機定位確定覃某所在具體位置後,被告人何某乙及周某等人駕車前往該地,在某賓館找到覃某,周某對覃某實施了毆打,即日下午13時許,周某將覃某押上越野車將其帶至另一賓館房間進行看管,期間,楊某、周某再次對覃某實施了毆打。之後周某等人又將覃某帶至覃某的家中輪流對其進行看管並逼迫其想辦法還錢。3月12日上午,周某等人將覃某帶到本市某鎮找李某收回了8000元欠款,楊某從中支付給周某等人每人1000元報酬,隨後周某等人又將覃某帶回覃某住處,當晚由周某對覃某繼續進行看管。2016年3月13日上午,周某等駕駛越野車欲將覃某帶至某市,即日下午13時許,當到達該地高速路口收費站時,被覃某侄子黃某等人將車輛攔住,覃某乘機跳車逃脫,周某見狀駕車衝崗逃離現場。後被公安機關抓獲,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以上被告人等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判處刑罰。

鑫湧律師提示

社會的運轉離不開規則的遵守,無論所為何事都應在法律的要求下行使,該案中被告人們以暴力的行為追討自己的合法權益卻反而讓自己身陷囹圄:

1、被告人責任承擔問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2、作為受害者應如何保障自己權益?首先、積極歸還欠款本金利息;其次、因被追討欠款而被限制人身自由,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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